【视频】《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第一集:刑事法律监督
时间:2019-01-08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体:  

文字实录

配音: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在这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的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周光权: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是专业人士,为什么还会出错误?

孙谦: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我们是怎么守护法律的呢?

配音: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到底监督了什么?它如何成为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

孙谦:防止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

陈卫东: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配音:面对焦点案件、热点问题,大检察官如何回应?全流程介入,多形式监督,听大检察官谈刑事法律监督的措施与成果,《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刑事法律监督,即将播出。

路一鸣:说中国法治故事,谈司法改革进程,观众朋友们好,欢迎收看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打造的《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我是主持人路一鸣,欢迎大家!古罗马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普通民众一直以来对法律的深切期许,也是法律精神的精髓和灵魂所在。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出现了冤错案件,它立即就会成为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那在司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怎么才能保证让有罪受到追究,让无辜受到保护,让违法得到纠正呢?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是我们的人民检察院在其中履行的职责就必不可少。今天,来到我们现场的这位大检察官,将会就刑事法律监督这个话题和我们深入探讨。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来到节目当中的三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现场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基层的检察官们,十五位我的同行媒体界的代表,以及对这个话题特别关注的我们的观众代表,欢迎大家!

除了我们现场的讨论,我们这个话题的深入参与,也离不开电视机前的您。您现在就可以扫描我们屏幕下方的二维码,然后就可以参与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了。当然,接下来我们就要认识一下今天的主角,这位大检察官。

孙谦:检察官是一个什么职业呢?我感觉用通俗点话概括,就是它是一个“法律的守护者”。这个职业是越做越害怕,害怕什么呢?害怕由于我们执法理念和职业技能的不足,出现冤错案件。每每发现这样的案件,我们确实是感到无地自容。所以我们怎么样防止这些错误给我们人民带来的伤害,给国家形象和法治带来的伤害,是我们每天要提醒自己的。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也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复杂。执行好法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是我们的客观义务,是我们的责任。

配音: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孙谦。掌声有请大检察官。

孙谦: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法治中国说》。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刑事法律监督,与大家进行交流和互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了解得比较多,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但是对检察机关恐怕有很多人不是特别的了解。

根据我们国家宪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我们记住,它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一个宪法定位,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尊严。

我们国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来保护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来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今后再说到检察院就知道它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是怎么监督和保障法律实施的?国家那么多的法律,检察机关怎么来维护?这里我想从两个方面来给大家做个介绍。简单地说,检察机关保障和维护法律八个字,叫“纠正违法”和“追诉犯罪”。

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它有特定的范围,就是纠正刑事侦查活动中,法院审判活动中,监狱改造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对这些活动中的违法进行监督,保证我们的执法、司法的公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要义。通过这种监督,发现侦查、审判、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甚至提出抗诉,来保证法律在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

追诉犯罪,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逮捕、是否需要起诉来作出决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所以检察机关就是通过纠正诉讼中的违法和追诉犯罪来维护国家法治。在很多国家,把检察官叫作“法律的守护人”。那么说到这里,我想大家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对刑事法律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具体讲,刑事法律监督它是维护所有法律的底线。维护刑事法治是我们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刑事法律监督都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就要启动立案侦查等等。那么,立案侦查活动它有一定的保密性,它也是不公开进行。但是这个过程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财产的安全,是不是合法地被限制和被剥夺?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防止刑事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和非法地剥夺其他财产的违法情形的发生。

一个是刑事案件发生后,是不是立案?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说明理由或者通知立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也有责任进行监督。比方说,有些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而有的侦查机关作为诈骗等等来追究的,检察机关发现以后,也会提出纠正意见。2013年到2017年以来,我们几乎每年追究这类案件在两万件左右。

对于侦查活动监督的第二点,就是防止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对于侦查中出现的违法情形,及时地提出纠正意见,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刑事追诉。

对于侦查活动监督的第三点,就是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它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来批准。我们国家宪法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都不受逮捕。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最强烈的强制措施。那么涉及到人的自由,这是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的时候,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通过审讯,通过查阅已有的证据,确定他是不是犯罪了,他犯什么罪了,有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我们看到批准逮捕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重要关口。这是我讲的行使法律监督的第一个方面,对刑事侦查的监督。

第二个方面就是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审判活动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来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确定有罪无罪,多大的罪,判多少年。所以判决裁定是司法中最具权威性和决定性的一种活动。那么人民法院也毕竟是公权力,审判活动也依法应当受到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写进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并且作为一项原则。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意见。更重要的是,刑事判决裁定之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我们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启动人民法院的二审或者再审,来保障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顺利的进行。这是我介绍的刑事法律监督的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就是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个人犯罪,他要付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代价。那么他要到监狱去改造。对监狱改造活动是否合法,也需要进行监督。这个职责也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对改造罪犯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形,一定要实行监督。有些犯人得病了,是否得到及时的救治?他的控告申诉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如果出现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都要提出纠正意见。

这就是我介绍的刑事法律监督的三个方面。由此我们也看到我们的责任非常重大,我们的使命也非常光荣。我们进入了新时代,人民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有了更高的期待。这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一定要保障法律的实施,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做到这一些,我们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最关键的就是我们要有正确的思想和理念。

第一,检察官必须崇尚法治,检察官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要尊重法律的精神和具体的条文,尊重事实,要把法治作为我们内心的根本追求。我们生活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例外。那么从这些规则看,高级的有信仰、有道德、有各种纪律,我们发现最底线是谁?是法律。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底线,就什么都没有了。所以我们说法治不是高级的,它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没有法治就什么都没有了。我们也讲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我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我们注意70多年来,联合国发布了很多文件,其中关于检察官的责任也好,关于司法的责任也好,很多涉及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的安全问题。因为这个时候,忽视他的人权,那么司法当局对他施以什么样的暴力,什么样的手段都似乎名正言顺、顺理成章了,那么屈打成招就来了。我们如果真正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我想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会很低很低。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我们每一个司法者的责任,也是我们作为“法律守护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我们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的司法。我们说司法是公平的艺术,它也是理性的活动。当一个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发生之后,我们老百姓人人喊打、义愤填膺,甚至人人喊杀,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具体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不能有这种仇恨和义愤。如果这种仇恨和义愤带入处理案件过程中,你很难做到理性,你很难给他公平。而我们司法人员,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是给他公平。不管他犯了多大罪,我们司法的责任,就是给他公平,公平地处理这个案件,既无不及又无过度,应当成为我们职业信条。

最后一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必须接受监督。我们检察机关也是公权力,公权力都要接受监督。我们经常讲,甚至我们几代检察长都告诫我们,要像监督别人那样监督自己,同时要高于别人,要比监督别人更严格来约束我们自己。因为我们的使命重大,我们的责任重大。我们在看那些冤错案件的案卷的时候,我们经常感到无地自容,感到特别特别地难过。为什么?这些冤错案件的出现,哪一个不与检察院有关系呢?不是我们逮捕的,就是我们起诉的。我们是怎么守护法律的呢?所以要想真正地履行好我们的使命,约束好我们的权力,使我们严格地规范地按照法律指引的方向前进,才能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倾听人民的呼声。宪法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这与倾听人民的呼声并不矛盾。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应当成为检验我们是不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标准。

我们进入了新时代,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正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进。总书记讲,法治是走向文明的必由之路。所以在坚守法治,推进法治中,我们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也知道人民的期许,也知道国家的重托。我们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做忠诚、坚定、善良、公正的法律守护人。为我们的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祥和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为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作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谢谢大家!

配音:刑事法律监督贯穿诉讼的全流程,在实际案件中,它的成效如何?

周光权:于欢这个案子。

卞建林:王玉雷案。

陈卫东:昆山龙哥案。

周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几乎是在第一时间介入。

卞建林: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配音:如何处理好与监督对象的关系?昆山龙哥案办案检察官来到节目现场,分享自己的办案体会。

路一鸣:他到底是正当防卫啊,还是防卫过当啊,还是故意伤害啊?

丁海涛:实际上这个事情公安机关也很重视。

王勇:当天夜里十一点半,公安机关就邀请了昆山检察院的同志提前介入。

配音:《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刑事法律监督,正在播出。

路一鸣:感谢孙谦大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精彩的演讲。可能很多人听完您的演讲,终于明白了,我们的检察机关的这个监督的过程,是从侦查、审判一直到执行,也就是改造的过程,是全程监督的。为什么要赋予检察机关这样的权力呢?它意义在哪?

孙谦:这个是我们国家法律的一种制度设计。我们会注意到,在中国所有的执法、司法机构中,真正全程的参与其中的就是检察院。这是一种设计,一种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我们从侦查到审判到执行进行监督,主要还是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保障追诉犯罪的规范和合法。它的价值追求就是保证执法、司法的公正。它是这样一个设计理念。

路一鸣:这也是给我们的这个普通的公民一种司法的保障。那我问问我们对面的三位法学家,这样的这个制度设计,它在实践中都起到了什么样的效果?

周光权:刑事案件最高的境界是天下无冤,是无冤这样一个境界。但是这个境界要做到是不可能的。只不过说,作为司法人员来讲,确实要心向往之,要去追求这个目标。那么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流程当中,确实是为了保证司法的这种无冤的境界,在做它最大的努力。刚才讲到这个全流程的监督,以我的这个专业范围来讲,我有两个案子印象特别深。一个呢就是前不久发生的昆山那个龙哥的案子,那个案子我觉得检察机关办得很漂亮。那个案子是诉讼的前端,检察机关就介入。另外一个跟防卫有关的,就是(2017)年的于欢这个案子。于欢那个案子和苏州那个案子有点区别,就是说一审已经判了,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了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那这个时候检察机关介入。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几乎是在第一时间介入。组织了很多专家讨论,而且多次组织专家讨论,这两次专家的讨论我都参加了。我深切地体会到检察机关在这个纠正冤假错案,行使法律监督权当中的各种的不容易。确实是做了最大的努力。

卞建林:那么我也举一个案例,就说明了是检察机关在正确履行职责过程当中,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那就是这个河北省发生了一个王玉雷案。基本的案情是这样的,就是这河北省的顺平县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件。王玉雷本是报案人,那么由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逐步地缩小范围,锁定嫌疑人,把这个王玉雷错当为犯罪嫌疑人。我们的检察官在履行审查批捕的这个环节,首先对这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发现了这个案件之中的蹊跷之处。他的胳膊有受伤的迹象打着石膏等等。所以发现了这些蛛丝马迹以后,检察机关细心地排查,耐心地做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最后发现这个侦查机关本身在侦查取证过程当中有违法的取证现象,所以首先做出不批捕的决定,这个还是初步的工作,由于这个案件里面存在着非法取证,那么也就存在着侦查机关有可能违法侦查的现象,这样子有可能就放纵真正的罪犯。所以检察机关又提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这样的意见,给侦查机关提供了一种思路。最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自身努力,最后查获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所以通过这样的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批捕的职能,那么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又及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王玉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没有放过真正的罪犯,使得这个案件应当说就是从各个方面都展示了制度的设计,在司法实践里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路一鸣:在一个全流程或者叫全过程的这个法律监督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该什么时候介入?我问一下陈老师,检察机关在履行这个监督职能的时候,介入的时间点有什么讲究?

陈卫东:如果说公安机关负责的是头,它是侦查。法院负责的是尾,判决,当然最后还有一个执行,那么人民检察院则是整个诉讼的活动全程参与。这个点在哪里呢?这个点从立案开始,还不是说立案后的侦查。刚才孙检在(演讲)中提到了,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每年,从2013年到2017年,检察机关关于立案和不立案的监督的案件数量大约在两万起左右,这很重要啊。当发生了刑事案件,特别有被害人的时候,比如说你们家被盗了,你去报案,公安说这个不构成(刑事案件),不给你立。你什么感觉?

路一鸣:我很无助啊很绝望啊。

陈卫东:对啊,这时候,人民检察院都有一个职责,进行立案监督,包括应立而不立的,或者说不该立而立的这样的一种监督。所以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贯穿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这样一种公平、公正,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

路一鸣:谢谢陈老师!说到这儿,我们大概对这个监督的职能能够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了。但是刚才卞老师提到的那个王玉雷的案件,检察院除了监督之外,甚至还提出了补充侦查的具体的指导意见,然后让公安部门抓住了真正的凶手。所以不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洗脱了自己的不白之冤,同时也让真正的(罪犯)得到了追究。这个侦查,我们的惯常理解都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这里边检察机关的职责也包含这些内容吗?

卞建林:这个问得好。这个王玉雷的案子确实是,最后的结果是比较完美,既没有放过真正的罪犯,又没有冤枉无辜。那么其中涉及到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的职能过程当中,同时它又对侦查活动提出了一种指导性的意见。就是一方面指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依照起诉的需要去收集证据。同时又监督侦查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的手段去收集证据。所以王玉雷这个案子实际上就是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一种职能的延伸,很好地发挥了公诉引导侦查的一个作用。

陈卫东: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方面的职能,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我们都知道,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那么公安机关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来提交给检察院,所以从我们刑事诉讼的理论,诉讼职能上来说,侦查职能和检察机关的起诉职能,同属控诉职能。那么在审查起诉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它也有一个补充侦查的这种职责。这就是在审查逮捕王玉雷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了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去进一步地补充收集证据,把真凶最后给抓获,这样的一个原因所在。

路一鸣:孙检,这个观众估计听出来了,在整个环节当中,各个阶段,检察机关都有它的职责。既然在分工上,公检法的分工上各有专业领域,而检察机关又贯穿全流程,我们在执行具体的监督职能的时候,您会不会担心我们的职能有点越界?

孙谦:检察机关履行这些职能都是有法律的约束。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是对重大案件,有的时候公安机关一旦发案会主动地邀请我们介入侦查,包括前一段这个昆山的龙哥案件,第一时间检察官赶到现场。应当讲侦查和公诉方向是一致的,目的也是相同的,但是分工不一样。警察最关注的是找到这是谁干的,而检察官关注的是怎么证明是他干的?我觉得只要我们监督得对,提出的问题准确,公安机关也好,人民法院也好,都会接受。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我认为也是正常的。检察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的领导,不是我们说什么他们就怎么样。检察机关这个监督我们也看出它的特点,它还是一个启动程序的机制。它不能绝对化,不能说检察官说什么,就所有的什么审判、侦查去干什么,这也不是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

路一鸣:谢谢!谢谢孙检,说得非常实在。我们不是侦查机关的领导,但我们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刚才大家都提到的这个昆山的龙哥案,我们现场请到了办理这件案件的检察官,是公安机关主动邀请你们提前介入的,还是你们发现了这个已经新闻被曝出来的这个社会事件之后,自己提出要提前介入的?

王勇:这个案件依托于我们最高检和江苏省签的这种会签文件的决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公安机关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呢,我们江苏省内部公检法有会签的文件,就第一时间会邀请我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我们苏州所有的命案,只要人死亡了,公安机关都会在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案发当天晚上11点半,公安机关就邀请了我们昆山检察院的同志提前介入。

路一鸣:那为什么我们的省院会在第一时间也介入呢?

丁海涛:这也是个工作机制的问题,实际上这个事情公安机关也很重视,实事求是讲,我们在第二天实际上跟省公安厅就启动了磋商,有些问题的认识,实事求是讲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事实证据的取证,就是取证有个过程。对事实的认识越来越明晰,因为当天晚上大家看到(的也只是)录像,逐渐地补侦到位,那么我们所说的客观的真实越来越清晰了。

路一鸣:好,感谢各位给我们带来的典型案件的精彩分析。

配音: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是否都能被采纳,检察官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是否顺畅?

林芝:绝大部分还是很顺畅的。

路一鸣:我不相信配合永远是顺畅的。

陈卫东:他愿意听他就听,他不愿意听,你拿他没有办法。

配音:如果监督对象拒不接受监督意见,检察机关有何对策?现场,大检察官与专家展开深入探讨。

陈卫东:我如果说给你一个检察建议递过去以后,你随手把它扔在垃圾桶里,这不行。

孙谦:在法律监督上也要刚柔并济,因为我们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

配音:刑事法律监督的未来发展面临哪些挑战?大检察官与专家有何愿景?《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刑事法律监督,正在播出。

路一鸣:我们还有一位来自北京的林检察官,您在平时工作当中,跟您需要监督的对象在打交道的时候,觉得对方对你们这种监督行为都是什么态度?好合作吗?

林芝:这几年的话,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的增加,还有水平的提高,我们也是采取了很多的方法,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包括这个法院,我们整个的一个配合,是处在一个较为顺畅的阶段,所以就说我们的合作应该来说绝大部分还是很顺畅的。

路一鸣:我特别想听那个绝大部分之外,那极少部分。我不相信配合永远是顺畅的,这不符合事实。

林芝:我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困惑,比如我们在向(其他机关)发送了一些补充侦查的建议之后,可能回馈的这样一个意见,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想的一个效果。或者是说,并没有完全将这些补充侦查的意见,落实到实践的办案过程中。所以可能存在一些抵触或者是不予接受的这样一些心理也是有的。

路一鸣:基层检察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工作当中,会面临这样的困惑,我们的法学家怎么看待这样的问题?他们应该怎么应对?在制度上和行动上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是最恰当的?

周光权:我觉得很重要一点,就是说检察机关要行使监督权的话,首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要很准确,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准确了以后,你的监督每一步都是经得起推敲的。你提出的那些监督意见,别人都得认同和接受。在这个意义上,监督是有力度的。所以行使监督权,不是说这几个机关要分出一个高下,不是说非得要争出一个你对我错,不是这样的。而是说法律就在这个地方。法律的精神和本意是什么?大家都服从法律,以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个目标来。那可能公众担心的就说监督会越过界限啊会超过这个度,这样一些担心就可以消除。

陈卫东:我觉得这实际上涉及到的一个监督这个问题的理解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去监督?实际上刚才我们朝阳的检察官说挺顺畅的,我了解的情况,不顺畅。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一直在困惑一个问题,我们的监督怎样才更加地有力?这就涉及到你把监督放在什么位置上去考量它。我认为监督有几个特点。

第一,监督它具有中立性。就是监督的人不是当事人,他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就好比是裁判员。就是监督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第二个特点,这个监督它具有建议的性质。就是说它不能去替代,活是人家干,你不能你监督,然后你去把他的活干了。你也不能去领导他,你只能是对他的工作提出问题。这就说你提出了问题就是一种建议。

问题就来了。建议他愿意听他就听,他不愿意听,你拿他没有办法。这就是谈论的问题,检察监督怎么具有刚性?实际上就是怎么更加具有效力?

第一点,我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我认为应当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办案队伍。我们过去的监督很多都是在办案中来监督,那么检察官们往往忙于办案,疏于监督。所以我认为发挥监督的重要作用,要有专门的办案这样一支队伍。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们要有专门的监督工作的规则。目前人民检察院还没有如何实行法律监督,比较细密的程序规范,这需要制定。

第三点,我们的监督应当是赋有它特定的程序性的强制力。我如果说给你一个检察建议递过去以后,你随手把它扔在垃圾桶里,这不行。我们应当说你任何一个被监督的部门,当接到检察机关这个监督以后,应当启动程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来审查。这就像我们刑事诉讼法最近修改,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来了以后,它要重新启动合议庭评议程序。这就强制了你评议完了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但是评议的程序不能少。有了这样一个程序,它就会认真来审查。

最后一点,对于正确的法律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应当启动追责程序。

周光权:我再补充一点。关于检察监督的刚性的问题,现在的立法是越来越注意这个问题。刚才陈老师讲到了刑事诉讼法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前不久通过的,(2018年)10月底,通过了(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对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有专门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权调查核实,并且可以提出抗诉、纠正错误和检察建议,可以提出这些。然后这个法条后面紧接着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纠正意见以及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这样的一个规定的话,实际上是想把检察监督的刚性增强,确实让检察机关能武装起来。

路一鸣:从我们的基层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学家的角度都已经给出解释了。站在一个大检察官的角度,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该怎么去应对呢?

孙谦:那么刚才三位专家就法律监督,包括法律监督的刚性问题,发表了非常好的观点。他们说的我都觉着很有道理。我们认为法律监督它是严格受到法律规制和约束的。作为检察机关不是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法律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出现之后。那么它的监督也不是居高临下的监督,而是平行机构之间的一种提醒纠错机制。再一个,法律监督要有节制、要准确。结合着刚才三位专家说的柔性刚性,我以为法律监督既要有柔性,也要有刚性,这个决定于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我们能通过检察建议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要提出抗诉。所以刚柔并济。因此各位专家,在法律监督上也要刚柔并济,柔的一面它会对轻微的违法,而且容易被监督者接受。刚的一面是有的,包括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包括执法司法人员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私放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然有权力立案侦查、逮捕和提起公诉。就是根据违法情形的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因为我们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我们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

路一鸣:谢谢孙检!好,我们现场还有十五位媒体同行的代表,哪位同行想要提问?来,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刚才我们学者跟专家还有您都谈到了昆山案,还有于欢案,诸如此类案件在发生以后往往会引起我们社会的关注,也成为社会的热点。然后我们媒体也会对它进行跟踪报道,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待我们媒体对于这些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的一种监督?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面对汹涌的这种舆论的话,检察机关真的是能够保持中立吗?谢谢。

孙谦:我们进入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以过去我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发展。对于近几年网络特别关注的一些案件,我们也是高度关注。刚才你讲说,汹涌的舆论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受不受到它的影响?

我想说受影响,也不受影响。受影响就在于这类案件,包括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会高度关注。我们要倾听社会的声音,包括于欢案件,包括龙哥案件,包括鸿茅药酒案件等等,我们必须倾听人民群众到底在期盼什么,我们要回应,我们要指导基层检察院依法、及时、妥善地作出处理,这是我们受影响的一方面。不受影响,这些案件的最后处理,我们只能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作出处理。以于欢案件为例,当时七、八亿的点击,社会上90%以上的人,都认为是正当防卫,都支持他的行为。但是你们也看到,最后检察机关在二审法庭上提供的所有事实证据,我们第一充分认定了他防卫的正当性。第二,认定了他防卫的过当。所以对舆论对媒体我们会高度关注。我们认为这是民意和老百姓的声音。但是最后的处理,我们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办,而不是完全地依照民意来办。这就是我对你的回答。

中国日报:孙检您好,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作为媒体我们也关注到就是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的一些案件,那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但是证据却不充分。但是对于这些人如果进行无罪释放,又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对这种定放两难的矛盾,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处置?

孙谦:你提出这个问题也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我们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件,我们定他有罪,证据明显不足,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宣告他无罪,他的嫌疑又非常大,甚至有的自己都认罪了,他的口供都有。这种两难案件产生的原因,还是侦查阶段没有取得法律规定的需要的证据,留下的遗憾。而到起诉阶段再去想补充、想弥补,已经没有机会了。

但是如果我们冒险,证据不足的时候去起诉他、追究他,很可能造成的就是冤假错案。不仅真正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无辜的好人进入监狱,这样是需要避免的。实际在这一条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这样一种理念或者原则,就是“疑罪从无”。这是我对你的问题的回答。

路一鸣:这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我相信也是三位法学家一直在呼吁和想要追求的一种司法的这个状态。那对于未来我们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各位法学家还有什么期待?

周光权:我作为一个大学教授,我最希望的是检察机关在未来要实实在在地提高这支队伍的办案水平,提高自己的解释能力、理解能力、论证能力以后,以理服人,这样的话才能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这些期待,才能提供最佳的这些司法服务的公共产品。

卞建林:总书记曾经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充分履行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要像刚才孙检所说的,要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要重视自身监督,或者说要高于对他人的监督,这样才有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陈卫东:在新的形势下,我更加期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能够更加的发挥有效。被监督的部门能够与检察机关一道,通过配合、通过制约、也通过监督,圆满地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使命,实现我们监督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路一鸣:我们把今天最难的一个问题,留给我们的孙检察长。您觉得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为了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还会面临哪些挑战?

孙谦:应当讲我们离国家的重托,离人民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很多方面需要提高。我们要实质地提升我们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忠诚和水平。包括强化我们的职业良知,强化我们的职业伦理。在适应新情况,面临新挑战的时候,我们有足够的准备。我相信,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正确理念的指引下,会对中国的法治,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我们的贡献。

路一鸣: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它们的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要完成新时代的法律监督任务,这需要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共同努力。也需要我们的监督机关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这样才能将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理念落到实处。感谢各位收看今天的《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责任编辑: 刘家墉]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