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做审慎、积极探索
时间:2018-12-25  作者:于潇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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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于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等”字该如何理解?“等”内还是“等”外?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是否有探索其他类型案件的考虑?对此社会关注,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筹)负责人胡卫列进行了明确。

“我们坚持作‘等’内的理解和掌握。对于个别等内等外理解有分歧,但又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情况,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的支持下,进行了审慎而又积极的探索。”胡卫列说。

如何进行探索?胡卫列进行了解释:“一是用足用活现有法律制度,对于领域外侵害公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积累办案经验。二是对于中央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探索实践。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指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也有互联网法院可以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对此,胡卫列表示,“这些都给检察机关进行探索提供了政策指引。”

“对于其他领域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也开展了探索。”胡卫列介绍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的一个探索。

在海曙区,当地骚扰电话较多,严重影响公众正常生活,甚至影响急救电话等特种服务电话的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海曙区检察院采取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对骚扰电话背后利益链进行调查取证等履职行为后,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再次向公众发出调查问卷,有84.8%的受访者表示骚扰电话明显减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胡卫列说。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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