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8-12-12  作者:  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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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由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天津市首例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最高人民币两万元罚金。

2014年7月,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液交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处理,后王某某将废酸液交肖某、张某某运输到津南区八里台镇,分别再交给韩某某、孟某某处理。2015年起,韩某某、孟某某陆续将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八里台镇辖区内的水塘、水沟、洪泥河和树林等地,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产生环境治理费用近30万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津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彰显司法权威、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让更多人了解公益诉讼有关政策和法律,进一步唤起广大人民群众守护绿色家园、碧水蓝天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践行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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