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检院:“三项机制”为检察建议强质量增刚性
时间:2018-12-12  作者:肖功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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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肖功员

我院围绕涉铁领域突出的刑事犯罪问题,特别是针对高铁工程建设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为抓手,通过逐步构建、完善检察建议“三项机制”,确保检察建议的准确性、专业性、实效性,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

建立检察建议“责任机制”。要求每份检察建议必须有清晰的责任主体,明确检察建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相关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负责,对检察建议撰写、宣告送达、反馈落实各个环节负责。案件的承办人同时作为检察建议的第一责任人,既可以加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整体理解和全局把握,也能约束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较好地完成检察建议,以实现“通过吸取个案教训实现解决社会共性问题之目的”。同时,明确检察建议的审批责任。检察建议的发出必须经主办检察官或分管领导等严格把关,通过案管系统平台相关程序发出,统一格式和文号,确保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程序性。

建立检察建议“撰写机制”。检察建议的撰写都要经过“调研—分析—讨论”三环节。要求检察官利用自身的法学知识和办案经历,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对发案对象、单位、行业进行深入的思考、研究、调查,树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建议权”的理念,做到“办一个案件,了解一个领域,解决一些问题”。要求承办人和案件参与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问题意识”,办案人员不仅仅要实现个案公平,更应该关注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问题、教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注重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专业人员、律师、一线工作人员和实际经历者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检察建议对象的生活、工作、行业实际,使得检察建议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检察建议撰写过程中所有案件参与者都要参加检察建议专题讨论会,从不同角度分析、研判问题和建议,使得检察建议更完善。

建立检察建议工作“落实机制”。加强与发案单位领导的沟通与联系,引起相关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确保检察建议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地生根。送达检察建议时,一般是与案发单位、其上级机关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通过宣告检察建议的方式送达。同时,强化检察建议反馈工作,及时跟进发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发出的每一份检察建议都能够收到“有发必行、有行必果”的良好成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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