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进行时|河南邓州: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8-12-09  作者:汪宇堂 赵博 文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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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河南邓州: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本报讯(通讯员汪宇堂 赵博 文鹏)近日,由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牛某、王某、胡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该市森林公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被告人家属、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牛某分别在山西省原平县非法猎捕苍鹰雏鸟两只、游隼雏鸟三只,向邓州人王某、胡某贩卖出售,并在自建的“玩鸟”微信群里传播、兜售。

案发后,该案被邓州市森林公安机关移送至该市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该院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生态破坏评估鉴定。经鉴定:苍鹰和隼属于隼形目动物,对控制繁殖程度高的野生动物数量、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据此,该院决定对牛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并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邓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保平担任此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三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黄某到庭,就涉案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鉴定意见及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作了说明。公诉人指出,牛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不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由其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你们的猎捕行为,不仅会使森林植被和农作物遭到严重破坏,还会造成病毒和细菌的传播,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孙保平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依法举证了三被告人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构成及造成的自然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并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牛某等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民事公益损失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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