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浙江海宁:依法监督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18-08-16  作者:范跃红 黄爱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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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浙江海宁:依法监督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黄爱丽)8月6日,由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当庭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宁某包装材料公司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2016年6月23日,该公司就与江苏省常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7月15日,法院依法对江苏省常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印刷机、复合机各一套进行了查封。

同年10月24日,经海宁市法院调解,两家公司就32万余元货款达成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江苏省常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底前付清。其间,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自将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导致裁定无法执行,被害单位的货款没能按时履行,企业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10月,海宁市法院建议海宁市公安局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陈某立案。

今年5月18日,陈某被抓获归案,在刑拘期间,陈某和海宁某包装材料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海宁市检察院“服务非公检察工作室”却接到了电话,被害单位申诉:虽然陈某答应分期支付欠款,但是在支付第一期10万元后,未能按期支付剩余货款,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督促陈某履行,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经调查核实,该院发现陈某确实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拖延履行支付货款”的行为,而且在诉讼期间有逃跑的可能性。因此,为维护被害单位的利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7月3日,该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决定逮捕陈某。

陈某被逮捕后,该院对陈某释法说理,并与他的家属多次沟通,最终督促他向被害单位支付了所有的货款,保障了被害单位业务的正常展开。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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