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俭: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 完善中国特色未检制度
时间:2018-07-18  作者:郑新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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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被称作“儿童权利大宪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正式确立的,其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新时代,坚持立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循未检工作内在规律,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努力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对于破解发展瓶颈,实现新时代未检工作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优质司法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多的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有着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要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方面,更需要我们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专业全面充分优质的保护,未检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机制创新、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要以此为出发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这一要求更为复杂,不仅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始终关注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做大量细致专业的工作,更好地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也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指导妥善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广大未检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未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责任,坚定信念,切实提高自身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核心要求,更专业、更有效地履行好未成年人检察职能。

二是坚持服务大局,把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落实到各诉讼领域,努力推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仍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反映出我们在社会治理上还存在短板需要解决。实践证明,单纯的刑事手段并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必须把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落实在刑事、民事、行政各个领域和诉讼全过程,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作出贡献。一方面,要坚持深耕细作未检工作。当前要重点推动提高社会调查的比例和质量,健全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机制,推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精准处遇和个性化帮教。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多发案件的分析,推动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继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监护、生存、教育、发展等各项权利。要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论证,研究提出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按时在全国推行,真正实现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在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的同时,推行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等机制制度。

三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切实强化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孩子的事情无小事,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开展法律监督,更容易得到党委、政府、群众乃至监督对象的支持、认同,监督效果也会更加突出,因此未检工作在落实张军检察长“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比较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强法律监督。今后要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职责问题,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的安全隐患。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产品质量等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探索开展支持起诉等工作。坚持一年抓住一个重点领域或者重点问题进行监督,今年要专题开展对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监督。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手段,切实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对于被监督单位不配合的,要及时向党委提交专题报告,确保监督意见得到落实。

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未检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对较新的业务,加强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尽快建立独立成熟定型、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对于丰富和完善检察制度意义重大。同时,检察机关是唯一参加未成年人司法全过程的部门,是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将会有力推动其他政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从而真正建立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继续强化未检工作专业化建设,推动未检专门团队建设,建立以专门机构为主,以检察官办公室、专门办案组、集中管辖等形式为辅的组织体系,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未检职能的不断完善;要持续深化未检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独立科学的未检工作评价体系,实现未检案件质量评查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典型案例在规范未检工作方面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未检社会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的发展,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和规范观护基地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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