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陕西西安莲湖区:检察司法督管结合构筑社区矫正共赢格局
时间:2018-07-14  作者:岳红革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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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检察司法督管结合构筑社区矫正共赢格局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现在宣读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入矫仪式正在该局法律服务中心举行。司法局工作人员和检察官邀请公安干警、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坐在主席台上,在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入矫对象宣告各项注意事项后,检察官还现场与他们进行了正式谈话。

“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有仪式感的活动,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加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麻妍说。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莲湖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注重方式创新,监督和管理同频共振,相得益彰,形成共赢格局。

督管结合,化教训为契机

2013年,西安市某区发生了两件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而重新犯抢劫罪的事件,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刑。

“鉴于我们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人数少、任务重、素质又参差不齐,我们很快达成共识:要做好社区矫正必须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莲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培全说。

2014年3月,莲湖区检察院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挂牌成立。“检察室成立后,我们在各基层司法所聘请了监督员,制定了监督指导工作实施细则。随后我们又与司法局成立了联合执法监督督察大队,经常深入执法一线,强化巡查力量。”麻妍介绍。而检察室检察官和区司法局社矫科工作人员很快就在巡查中发现了问题:该区有极个别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由于平时工作忙碌,竟然让社区矫正人员在情况汇报及谈话时一次签几次的到,令思想教育、交流谈话流于形式,十分随意。

“我们立即向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建议司法局整顿纠正,举一反三,刹苗头整肃纪律。”莲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文安介绍。

莲湖区司法局枣园司法所所长李鹏说:“在开展社区矫正时,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检察官,遇到问题可以随时请教,督管结合使我们进一步提高了执法责任意识,也提升了执法水平。”

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2016年12月,莲湖区司法局桃园路司法所报告,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失踪了,电话不接,下落不明。

“失踪人”王某,2015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追查,王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莲湖公安分局强制戒毒。对这起“失踪”事件,检察机关和司法局都非常重视。在两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建立了面向全区各执法单位社区矫正人员涉法处置情况向司法局和检察院报送制度,完善内部通告交接手续,从而避免此类情况再发生。后来,王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不久前,莲湖区检察院和司法局还联手把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阻拦于国门,避免了一次跨越国门的脱漏管事件。陈某是国外一所美术学院的留学生,假期回国期间,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适用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欲拿留学签返校,检察机关和司法局互通情况立即进行了阻拦。该区司法局由此出台规定,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有护照等涉外证件的必须声明,并交区司法局暂为保管。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工作,督管结合的优势就是容易及时形成合力,根据实际调整细化流程,出台制度规范,拾遗补缺,打好补丁。”张文安深有感触地说。

浇树浇根,矫人矫心

在社区矫正中,莲湖区检察院和司法局还实施人性化的工作方略,点拨感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

不少人认为,社区矫正属柔性执法,矫正对象又是轻罪轻刑犯,方式又是监外执行,社矫人员会有多大的心理问题?“其实不然。问题很多,而且还较为集中。”麻妍像一个认真观察病人的医生,“我们采用动员志愿者与购买社会服务并重的方式,和区司法局一起建立了一支心理咨询师队伍,为轻罪者进行心理辅导,使他们认识到轻罪同样有后果和危害,以正确的心态投入矫治。”

矫正对象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也极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疾患。一高中学生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学校开除了其学籍,他也因此不愿再上学了。检察官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帮助他联系了新的学校,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辅导,帮助他纠正扭曲的心态,最终走出心理阴影。

莲湖区红庙坡司法所平常大约管理着7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是西安市最大的社区矫正群体之一。该司法所指导支持社区矫正人员在微信上建立了他们的社交群,不仅把有关政策、通知及时发送到群里,也鼓励社区矫正人员互动交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放松心态。

“这个群也成了我们关心透视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个窗口。”检察官马庆熟练地进入微信群,一边看一边对记者说。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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