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监狱检察方式改“派驻”为“巡回” 8省区市将开展试点
时间:2018-05-31  作者: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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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最高检决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与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最高检已于日前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开展巡回检察的方法措施主要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试点方案分三类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一是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

二是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三是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试点方案规定,可以适时安排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对同一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及时发现和解决上次巡回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

深度解读

改“派驻”为“巡回”,监狱检察方式迎来重大改革

5月31日,一则来自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的消息引人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在这之前,监狱检察方式一直以派驻检察为主。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改“派驻”为“巡回”,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发布会上用这样一句话加以形容: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家都认为这是监狱检察方式的重大改革。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副厅长周伟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最高检将采取相应措施,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巡回检察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为何要改“派驻”为“巡回”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

“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对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监督质效不够理想。”王松苗说。

“主要是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王松苗说。

王松苗同时指出,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人员力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承担了许多新的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2016年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的上线运行,如何高质高效地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因此,从必要性方面看,可以说是问题的倒逼。”

从实践经验来看,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这种巡视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监狱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近年对辖区的一些监狱,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的巡视检察,也带有巡回检察性质的意味。还有一些派驻检察室负责两个以上监狱的监督任务,实际上采取的也是‘派驻+巡回’的监督方式。”王松苗说。

从可行性方面看,王松苗介绍说,通过近年来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与监狱监控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据介绍,启动试点工作前,最高检做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工作。

“巡回”与“派驻”有何区别

开展试点工作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将分别是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将带来哪些变化?王守安从检察方式、工作重点、问责追究和监督实际节点等四方面作出了具体解答。

关于检察方式的变化。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其最大的特点是派驻,要求每一名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月派驻检察的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虽然对试点期间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关于工作重点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有所不同,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关于问责追究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要求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关于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按照目前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巡回检察后,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巡回检察如何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及时性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后,法律监督的效果会不会减弱?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周伟坦言,从此前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情况看,也有人对试点工作表示出一定的担心和顾虑,主要是担心检察机关对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将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地掌握监管执法情况和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一些小问题可能会因没有得到及时发现纠正成为大问题,不利于监狱监管执法活动的及时规范和罪犯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

不过,周伟同时也强调说,最高检将在试点工作中指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加强制度设计,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同步性,着力防范这些问题的发生。

一是注重治本安全观的落实,督促监狱更加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在试点过程中,要求试点单位不仅注重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更要监督监狱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促进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从实际行动上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是注重对罪犯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巡回检察过程中,抽取部分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开启查看检察信箱,认真接受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三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加强对罪犯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伟同时指出,检察机关还将采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严肃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巡回检察取得预期实效。

(徐盈雁/文 田昊/图)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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