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试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时间:2018-05-31  作者:于潇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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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于潇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通报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就“巡回检察改革试点与以往派驻检察的变化”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与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开展试点工作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将分别是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说,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主要有四点变化。

在派驻检察的工作模式之下,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根据派驻的要求,每一名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月派驻检察的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

“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虽然对试点期间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王守安说,首先在检察的方式上来看,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发生了变化。

“二是工作重点的变化。”王守安说,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有所不同,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第三个变化是在问责追究方面,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也有所变化。”王守安说,根据实践,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要求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严格规范执法。

“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王守安说,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

“四是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王守安介绍,按照现在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而在巡回检察中,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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