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天价赔偿案”一涉案企业再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时间:2018-04-19  作者:郎建强 简繁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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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4月18日下午,泰州市中级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施美康公司)作出判决,判处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用于涉案地区的环境修复,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这已是施美康公司第二次因损害环境公益被起诉。2013年起,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向偷排工业废酸的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索赔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此案因高额的索赔费用而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案”。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其中施美康公司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46.3042万元。

然而,就在江苏检察机关办理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施美康公司仍然不收敛不收手。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卫东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抛弃给丁卫东等人非法处置,以上情况公司总经理王俊华、副总经理戴建奇知晓并同意。上述副产盐酸除400吨被丁卫东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副产盐酸及生产净水剂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均被丁卫东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发出建议,建议对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内的诸多侵权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9月29日,该联合会于作出回复,未表明其决定对本案所涉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12月13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2018年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公益诉讼事实。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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