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江西萍乡安源区:排除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带病”证据
时间:2018-04-08  作者:欧阳晶 李丹 赖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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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造成小偷致命伤?

萍乡安源:排除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带病”证据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李丹 赖喆)对于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过滤”,依法排除程序违法证据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有效避免了“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叶某在萍乡市经营一家五金店。2017年1月,叶某发现五金店仓库里的铜制货物多次被盗,损失达数万元。经查看监控视频,他发现每次都是一名黑衣男子作案。为防止再次被盗,叶某在仓库里增加了一台带有报警功能的监控视频设备。

不久,叶某手机里就收到监控报警信息,于是他叮嘱妻子在仓库门口看守,自己持一根铁质撬棍到仓库查看,发现黑衣男子彭某正在库房内盗窃。叶某堵在门口,告诉彭某自己已经报警。彭某走向叶某,两人扭打在一起,叶某将彭某制服后,交给了在附近执勤的公安民警。

公安民警带着受伤的彭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然后开始了调查。不料第二天下午,彭某伤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彭某系生前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发生外伤性小肠破裂,因肠壁破裂引起出血、肠液进入腹腔刺激腹膜引起疼痛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遂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叶某立案侦查并实施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2017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公诉科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件证据材料,讯问了叶某后,捕捉到证据中的两个疑点。疑点一是案件的部分言词证据制作程序违法。该院经审查发现,对彭某讯问笔录以及对叶某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上,只有一名公安民警的签名。经调查核实,笔录确系在只有一名公安民警问话的情况下制作。此外,经鉴定,彭某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引起疼痛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该院认为,不能排除彭某被讯问时身体已剧烈疼痛,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言词证据,证明力上也存在瑕疵。

疑点二是叶某打击彭某造成其腹部致命伤的证据存疑。该院检察官对比了叶某前后5份讯问笔录,发现供述存在很多矛盾。在3份笔录中,叶某供述他持撬棍捅到了彭某腹部,或者在来回拉扯中可能捅到了彭某腹部;在1份笔录中,叶某供述他可能捅到彭某上半身;另1份笔录中,叶某供述他只捅到彭某手臂。

为查清事实,该院检察官补充调取了库房内的监控视频,因双方扭打处于动态过程,结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彭某腹部致命伤是由叶某打击造成。

经审查,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认为,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部分证据制作程序和形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叶某行为和彭某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叶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被不起诉后,叶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内疚,积极赔偿了彭某的家人,彭某家人表示愿意谅解叶某。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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