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采风]湖北:专项监督发力环保理念入心
时间:2017-12-0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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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湖北:专项监督发力环保理念入心

湖北省检察机关召开“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推进会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增强群众“获得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日前,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因徇私枉法罪被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七个月,蔡某、王某因滥伐林木罪、徇私枉法罪(共犯)分别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零四个月。

  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以来依法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件。

  据悉,犯罪嫌疑人蔡某、王某未经许可雇人滥伐林木出售,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某分局查获后拟作刑事立案处理。为逃避处罚,王某找该分局原政委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建议找人顶包,并承诺想办法适用缓刑。发现“顶包”线索后,检察机关顺藤摸瓜,迅速查明了王某等4人内外勾结、雇人顶包、逃脱处罚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提起公诉。最终,4人均获有罪判决。

  今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党组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向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宣战,着力为湖北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高点定位,精心部署,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整体仗”;坚持全面履职,多措并举,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发力,唱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戏”;坚持探索创新,打击修复并重,谱好生态环境保护“协奏曲”,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7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7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有错误的、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1件。

  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突出抓好公益诉讼,结合该省实际,以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为重点,自2015年7月试点以来,共办理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79件,其中诉前程序408件,向法院提起诉讼71件;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治理水源地8964亩,治理江河、湖泊面积23607亩;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和耕地2056亩,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在生态修复补偿方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结合办案共督促开展生态修复147件,补种林木3042亩;督促恢复土壤29亩;督促缴纳治理恢复费用38.7万元。

  当前,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已围绕专项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近百次,各地用数据和案例说话,不少检察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下一步,湖北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务实重行、真抓实干,努力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为湖北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持续贡献检察力量。”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说道。

做忠实“守井人”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现在,因为已明确列为禁渔区,在我县境内汉江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即使达不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我们一样可以起诉。”十堰市郧西县检察院检察长余岑说道。

  2015年5月、6月,郧西县渔政部门在汉江支流天河、归仙河现场查获了两起电鱼数十斤的案件,移送郧西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查处。该院审查发现,两起案件非法电鱼各有几十斤,尚达不到“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

  汉江十堰段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保护汉江流域渔业资源关系到汉江流域生态平衡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十堰市检察机关通过学习立案追诉标准、《渔业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发现,“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也应当被立案追诉,并且追责不受捕捞数量限制。

  为此,该市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渔政部门,督促各地向省水产局申报将汉江十堰辖区段及堵河、天河、金钱河等汉江相关支流流域列为禁渔范围,目前所申报区域全部获批。

  “禁渔制度的成功申报,为打击汉江流域非法捕捞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十堰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负责人刘建斌介绍,去年以来,该院共组织全市渔政部门、水上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禁活动23次,督促移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11件15人,公安机关全部立案。

  今年3月,郧西县土门镇三村民将一棵鉴定树龄达170余年的女贞(白蜡树)树枝锯掉,被当柴火烧。该县涧池乡一村民烧秸秆时,不小心将一棵鉴定树龄近260年的桂花树烤焦。

  郧西县检察院与森林公安机关进行上述案件沟通协调,及时向郧西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开展保护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林业部门迅速启动古树名木普查、认定、登记、建档等工作,悬挂载有名称、保护等级、识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举报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保护牌,并对部分古树建护栏加以重点保护。目前,该县800余株古树名木都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证”。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必须将检察关口前移,强化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十堰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学武表示,十堰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生态立市”发展大局,持续打造生态检察“升级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做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忠实的“守井人”。

唱好环保“地方戏”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前不久,湖北省安大线孝昌县与大悟县交界处一长期占地26亩堆放的砂石料被转移处理,孝昌县国土部门组织对占压土地进行修复复耕,地貌环境大为改观。这是孝感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中,以“小专项”助推“大环保”取得的又一成果。

  “按照省检察院要求,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部署,突出地域特色推动一批‘小专项’,用过硬的专项工作成效彰显检察作为。”孝感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达亮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动员部署会时说道。

  在这一思路引领下,汉川市检察院结合地处汉江流域,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小专项”;大悟县检察院开展河砂治理“小专项”;安陆、孝昌等检察院开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小专项”……这些“小专项”成为抓好全市专项法律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

  在开展环保“小专项”的过程中,该市大悟县检察院结合大悟“生态立县”发展战略,针对河砂治理领域积极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形成领导参阅件《大悟县非法采砂问题亟待综合整治》。在检察院推动下,该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沙治石治超”专项工作,3年内所有河段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有效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堤防设施、河道行洪和高铁桥梁安全。

  孝感市检察机关还注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今年8月,该市应城市检察院在走访时发现,某养猪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承包221亩土地用于建设养猪场,在明知其中部分林地未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却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面积17亩建造厂房。应城市检察院及时监督该市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9月,应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受理案件后,应城市检察院派员走访现场,并对该案是否批捕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又向当地政府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以此案为契机,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各村镇注重生态发展,保护绿色环境。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带领企业正在进行生态修复工作。

找回生机的山林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把这些煤矸石运走后,再拖一些肥泥就可以种树了。你们只管放心,这里的生态我保证恢复原状。”11月27日,利川市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班来到利川市毛坝镇和平村溜子湾查看生态修复情况时,看到10余辆渣土车正在进出矿场运送煤矸石和肥泥,利川市某矿业公司负责人朱某介绍说。

  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朱某经审批在当地开采露天碳质页岩燃烧煤矸石,用于出售,两年临时占地期满后,续办手续尚未获得批准时,仍占用林地开采导致所占林地植被毁坏。经鉴定,其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9.5亩。此外,因违法采取露天焚烧,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量气体污染物,导致矿区周边林木死亡及受损,影响面积达5.8万余平方米。

  2015年11月24日,利川市检察院对朱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利川市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除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开采外,还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利川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的要求,露天焚烧煤矸石致使开采区及周边影响区林木死亡及受损。利川市林业局虽然督促该公司停止露天焚烧,并要求其将所占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但只针对开采区进行处罚,未涉及周边影响区。2016年5月12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收到该线索并展开调查,遂依法向该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但该市林业局依然不作为,周边影响依旧。利川市检察院便对该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起因一家矿业公司引起的案件,牵动利川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等部门,近20余名检察官参与办案,历时3年多,涉及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务犯罪的多人多案多罪名的“生态”案件落下帷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维护者,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责无旁贷。”该院检察长王本强表示。

  据悉,该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截至目前,共摸排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43条,发出检察建议8份,开展林木复植107亩,生态修复面积53亩。

还“母亲河”清澈如初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请容许我对于过往我们怠于履职,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表示真诚的道歉!”日前,公安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职导致“母亲河”受污染案宣判,法院支持该院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法定代表人、起诉后新上任的环保局长承认了被告怠于履职的事实,对检察机关陈述事实全部认同,并向社会表示诚恳道歉,今后将吸取教训,积极作为,依法履职。

  据悉,早在去年3月3日,该院接到群众反映,公安县长江沿岸3家企业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长江。该县检察院经调查后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3家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回访过程中,该院发现两家企业已整改到位,但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对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充耳不闻,继续向长江排污。环保局怠于履职,未能有效制止豆制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

  该院立案后,办案人员到案发长江堤边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江面上像漂着一层豆渣污渍,并不时有异味扑鼻。顺着豆渣漂浮的轨迹,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不远处的排污口,排量时大时小,恶臭袭人。调查人员专门找到了一张当天出版的报纸,将摄像机首先对着报纸的报头特别是日期拍摄,再拍摄长江和厂房交代地点,最后再把画面转向排污口,确保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说服力。

  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开展,各种难点接踵而至,怎么证明是涉案企业排出的污水?直至起诉前一个星期,办案人员连续三个昼夜蹲点守候,企业都没有再生产。

  企业是否已经停产?办案人员改变了调查策略。他们化装成消费者,到菜市场和豆制品企业展开调查,了解到原来企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才暂时停工。等检查结束后,企业果然恢复生产。于是,办案人员与食品药品监督局联系,以检查食品卫生为由,一起进入厂区调查,顺利收集到了厂区内部生产和排污的重要证据。

  据公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涛说,“公安县检察院将乘着公益诉讼的东风,依法综合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切实保护好碧水青山。”李涛说道。

抚平“铜都”生态伤痕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市检察院围绕大冶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成绩有目共睹,应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再接再厉,助推‘河长制’建设,保护大冶青山绿水。”日前,黄石市副市长、大冶市委书记李修武对该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守护“铜都”青山绿水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大冶市素有“铜都”之称,作为一座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大冶在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留下了很多伤痕。在矿业经济繁荣的背后,是过度开采资源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以承受之重。

  为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大冶市建立完善了“河长”制度体系,将全市境内49条重点河流、3个胡泊、102座水库和5151处山塘均推行“河长制”,关停了65座石灰窑和部分石料、冶金灰厂。为配合这一行动,大冶市检察院全方位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注重加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深入推进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集中力量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1月24日,大冶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检察院诉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这一案件的宣判,是黄石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大冶市检察院始终坚持既积极又稳妥、保护公益与促进发展兼顾、监督与支持并重等原则。在提起诉讼前,先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或履职;如果已纠正,则不再起诉。

  自2008年以来,大冶市罗桥街办某村村民为行车方便,擅自在罗桥排灌站三里七湖湖泊滩涂内非法填埋,以拓宽路面。此后,附近村民及部分建筑工地也相继在此处非法倾倒垃圾,致使非法填埋面积达5.19亩。

  今年7月2日,大冶市检察院向大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开发区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历时半个多月时间,拖运垃圾、黄土计8000余立方,使昔日的滩涂得以恢复,并在湖边建起钢丝围墙,每天专人值守,防止继续倾倒垃圾。

  今年9月以来,大冶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一次“查找非法填湖点,助推河长制落实”的专项行动,用无人机对非法填湖现象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普查,发现非法填湖30余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5件,已立案8件,发送检察建议7份,以实际行动助力大冶市正在开展的“河长制”“三湖整治”工作。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戴小巍 杨运红 夏帆 陈小玲 袁利超 高先虎 闻睿 饶勋)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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