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瀚:推行保护性司法促进浙江未检工作高水平发展
时间:2016-11-11  作者:汪瀚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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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检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其司法理念、司法规律与绿色司法本质内涵高度契合,是践行绿色司法的重要领域,也是试验田。立足全国未检30周年新起点和浙江未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绿色司法为引领,推动未检工作高水平发展。

  推行保护性司法,找准践行绿色司法新路径

  未检工作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融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外部环境,找准践行绿色司法路径,加强探索实践。

  (一)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确立保护性司法发展路径。未检工作对象、职能特殊,只有准确把握特殊理念和规律,顺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外部环境与发展要求,才能更科学地谋划好发展思路。

  从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和司法理念来看。未成年人司法最本质的规律是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以定罪量刑、定纷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帮助困境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检工作,应当树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保护性司法理念。

  从当前未检工作面临的外部形势与发展大局看。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出新特点;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断发生,社会对司法机关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呼声和期待愈加强烈。同时,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要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对损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出台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留守儿童保护等一系列意见。曹建明检察长在未检工作3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未检工作发展方向是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须把工作重心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单一模式,向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模式转变。

  基于此,绿色司法引领下的未检工作发展思路应该是: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树立保护性司法新理念,推行谦抑宽容、刚柔并举、注重延伸、内外联动的司法方式,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全方位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负面“产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现代化。

  (二)推行保护性司法办案模式,把握好四个度。谦抑宽容,把握司法保护尺度。更加注重谦抑宽容,精准把握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尺度,严把未成年人入罪关口,慎重采取羁押措施和监禁刑,最大限度实现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尽可能减少负面标签效应。

  刚柔并举,体现司法保护温度。一方面,以打击犯罪来实现最直接的保护。针对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极端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威慑效应;另一方面,以柔性司法传递司法温暖。推进圆桌审讯、亲情会见等,体现司法柔性和人文关怀。

  注重延伸,挖掘司法保护深度。立足办案职能优势,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治宣讲等综合性保护。善于发现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所暴露的社会治理问题,从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促进社会善治的高度提出建议,深化司法保护内涵。

  开放联动,拓展司法保护广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法各家、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同推进和社会化支持体系健全完善。要树立开放联动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组织沟通协作,形成良性互动,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三)聚焦三个重点,打造保护性司法实践高地。聚焦教育感化挽救,加大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教育感化挽救,要坚守法律底线,精准把握宽缓尺度,做到宽而不纵,对涉罪未成年人,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开展思想教育、行为矫治,提升挽救效果。

  聚焦权利维护,加大对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救助力度。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减少被害人“次生伤害”。加强与未保组织联系协作,推动构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经济帮扶为一体的综合救助体系。着力研究解决外来未成年人因流动性强、帮教条件缺失导致附条件不起诉比例较低等问题,实现平等保护。

  聚焦犯罪预防,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完善。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特殊预防,要依托新型社会观护基地和观护团队,开展心理疏导、生活指导、技能培训等多维帮教;体系预防,要坚守校园阵地,结合“法治进校园”巡讲,建立校园普法长效机制,建设青少年犯罪法治教育基地,提升犯罪预防水平。

  强化创新驱动,积聚践行绿色司法新动力

  推行保护性司法,实现高水平发展,必须坚持创新驱动,以创新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和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一)未检工作特质和发展要求,决定了必须坚持创新驱动。未检工作至今不过30年,未成年人司法上升到国家立法时间也不长。未检工作发展每一步,都是创新的成果。未检创新不仅是践行绿色司法的试验田,更是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的试验田,极具创新价值。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程序规则规定相对原则,需要创新操作层面的机制、制度,有的虽然有了配套机制,但要确保执行效果,还需创新工作方法,创新空间广阔。

  (二)创新的目的是更好地践行保护性司法,推动未检工作高水平发展。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和深入践行。二是对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司法保护的办案机制、制度更加系统完善,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领域形成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体系。三是与保护性司法相适应的专业化办案模式更加成熟定型,与“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相配套的专门办案组织逐步探索完善。四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外部配套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五是打造一批未检创新示范引领工程,探索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未检创新制度,建设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未检品牌工作室,培养一批未检业务领军团队和人才,为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三)创新驱动要把握三个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把创新与补齐短板、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把握科学原则。坚持继承性与借鉴性,既要借鉴西方少年司法先进理念、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中国国情和未成年人司法的现实土壤,增强创新本土适应性。要体现时代性与前瞻性,针对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研究新方法。坚持专业性与系统性,加强与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的合作,为未检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注重创新实效,把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为民能力和人民群众对未检工作的满意度作为创新目标,以此开展创新设计、评估和成果转化。

  厚植保障要素,培育践行绿色司法新生态

  专业化的组织保障、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强有力的社会支持体系、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是未检保护性司法的保障要素,也是高水平发展的“绿色”生态。

  (一)扎实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夯实发展根基。加快推进未检案件专门化办理。市院和案件较多的基层院,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建设专门的谈话室、心理工作室;案件较少的市,探索指定院集中管辖。探索未检专门办案组织模式。整合职能,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未检部门办理。在未检部门增设观护检察官,由1名未检检察官、1名观护检察官、1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开展案件办理和观护帮教。探索建立未检专门评价机制。以落实全方位司法保护为导向,建立体现权益保护、教育感化和预防成效的工作评价机制。

  (二)加强未检队伍素能建设,打造人才高地。选择认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具备过硬办案能力以及帮教救助、协调沟通、研究创新能力的检察官从事未检工作。积极推进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业务素能建设,注重心理学知识培训。

  (三)积极推动社会化建设,强化司法保护外部支撑。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协调,努力在落实特别程序、推进试点工作等方面共同完善配套工作体系。加强与教育、民政及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的沟通协作,实现案件办理专门化和帮教预防社会化紧密衔接,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合力。

  (四)讲好未检故事,营造良好的司法保护舆论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讲好未检故事,传递正能量,赢得更多社会认同。依托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等多种载体,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直播、微电影、公益宣传片以及电脑动漫等,宣传好未检职能、精品案事例、先进人物事迹,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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