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16-08-03  作者:童建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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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履行生态环保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努力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十三五”规划的一个主要目标,提出一系列重大任务举措。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为抓手,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河北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提出了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要求贯彻绿色富省、绿色惠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多次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行集中部署。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保障区域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来说,三地地缘相接,山水相连,空气相通,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相互依存。河北环抱京津,是京津的绿色屏障和“生态护城河”,被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确定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河北生态环境建设不仅影响着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而且直接关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环境治理、有力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国家战略顺利实施,是摆在河北省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回应群众期盼、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了更高要求,在满足物质文明需求和精神文明需求的同时,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优良生态产品的需求更加迫切。当前,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仍处于多发高发态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检察机关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力度

  河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打击、教育、预防、监督、保护等手段,服务保障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

  一是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全力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履行好批捕、起诉等职能,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增强专项活动打击效果。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集中精力排查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犯罪线索,着重解决侦查机关该立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努力营造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实现监督的良好协作氛围,确保每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都能得到依法办理。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突出查办和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环境评价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对利用职权包庇、纵容,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其“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坚决一查到底。认真研究把握此类案件特点规律,针对其发案行业相对集中、发案周期长、涉及利益群体广、窝案串案多、损害后果认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责任认定难、办案阻力大等特点,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新技术新手段,选准突破口,找准切入点,不断提升突破案件和侦查取证能力。坚持多措并举,采取异地交办、交叉办案、上级督导、挂牌督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阻力、排除干扰。强化案件线索的搜集管理,积极开展重大环保项目同步预防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端口前移,努力把职务犯罪给生态环境建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近年来,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全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对符合监督条件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形成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依法追究污染环境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织密环境保护的法网。积极研究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方法路径,密切关注试点省份的成功案例,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河北省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检察工作进行部署,注重更新理念、完善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向更高、更深层面发展。

  一是创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上传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监督,实现无缝衔接。在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沟通衔接作用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检察部门与法院、公安、环保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执法司法信息及时互通,切实解决联而不合、通而不畅、商而不定等制约“两法衔接”的短板问题。

  二是推进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部署,以及中央“两办”《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分工方案》关于实行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环境质量管理和污染治理、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的要求,推进京津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今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与京津两市检察院联合签署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协作框架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建立重大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目前,三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研究京津冀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协作方法路径,推动建立跨区域犯罪案件通报协查机制、跨区域调查取证协作配合机制、联络员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完善跨区域常态化协作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工作合力。

  三是积极探索生态环保司法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方法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虽被判入刑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污水照流。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理念引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努力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建立“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机制。在对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作为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与补偿的效果,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清澈一片绿水,净化一片蓝天,修复一片生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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