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论坛]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创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时间:2016-06-29  作者:吴仰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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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从世界范围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是综合保护,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实现综合保护的重要前提。当前,积极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既是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律的需要,也是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基于社会力量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如何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的有序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坚持司法权威性和社工专业性的统一。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的配合衔接,检察机关要在依法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青少年社工组织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青少年事务社工引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满足司法领域在保护、教育、帮扶方面专业服务需求。同时,要推进司法社工专业人才库建设,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人力资源保障,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二要坚持政府购买和社会协同的统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认同程度、参与积极性等因素,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从而解决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区域不平衡问题。同时,继续加强同学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协作配合,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化帮教预防平台,推动设立不同类型的观护帮教和警示教育基地,拓展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资源,为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更多机会。

  三要坚持提供服务和维权帮教的统一。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是青少年社会工作和司法社会工作的结合体,实质是为生活环境、成长条件、行为习惯等方面遇到问题的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性、精神性和陪伴性社会支持。首先,它要以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为基础。通过思想引导、职业指导、社交指导和困难帮扶、心理关爱等,帮助青少年融入社会、走出困境;其次,它要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前提。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提供个案维权和法律咨询服务等,确保其法益不受侵犯,帮助增强法治意识。再次,它要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目标。从正面联系、临界预防、行为矫治和社会观护四个方面入手,综合施策,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率。

  四要坚持有序参与和常态参与的统一。一方面,要建立规范性机制,解决信息交流不畅、参与主体各行其是等问题。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的程序规则,从而规范准入、退出、遴选、考核、奖惩和监督等行为,并确定由检察机关负责推进社会参与并整合社会力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及转介机制,保障参与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实现各部门有序协作。另一方面,要建立保障性机制,解决社会力量参与的可持续性问题。成立由公、检、法、司和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团体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通过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力量工作的人力支持、财力支持到位。

  (吴仰晗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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