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6-06-22  作者:贾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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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起作出一审判决,2起达成调解协议 

  本报北京6月21日电(记者贾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对徐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3起作出一审判决,另外2起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陈亮亮在家中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酸废水合计60余吨直接排放到院外的河沟。2015年12月20日,陈亮亮被沛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刘铁山非法进行金属件电镀生产,将在电镀生产中产生的30余吨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水中。2015年12月20日,刘铁山被沛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郭以峰和其妻李贵英在家中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合计15吨直接排放到院外的水坑。2015年12月20日,郭以峰被沛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李贵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孙虎、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等5人从事酸洗氧化加工,将产生的废酸液合计约28吨直接排放到厂外水渠内。2015年12月19日,孙虎被沛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卜宪果、卜宪全、卜宣传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酸废水共计130余吨直接排放到院外的集水坑。2015年12月20日,卜宪全被沛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卜宪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卜宣传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沛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上述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徐州市检察院办理。徐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陈亮亮等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陈亮亮等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徐州市检察院依法协助调查取证,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的专家对环境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出具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意见,完善证据材料,为确定诉讼请求赔偿数额提供了关键证据。

  2015年12月15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5件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者根据排放污水数量、污染性大小,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并承担相关合理费用。其中,请求法院判令陈亮亮赔偿4.08万元、承担相关费用6000元;刘铁山赔偿4.08万元、承担相关费用6000元;郭以峰、李贵英赔偿8000元、承担相关费用4000元;孙虎、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赔偿1.3万余元、承担相关费用4000元;卜宪果、卜宪全、卜宣传赔偿17.6万余元、承担相关费用1万元。

  2015年12月18日,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对5件案件支持起诉。

  2016年5月13日,经徐州市中级法院调解,郭以峰、李贵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郭以峰、李贵英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400元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自愿承担原告相关费用1500元;原告自愿放弃该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6日,经徐州市中级法院调解,孙虎、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孙虎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万余元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自愿捐赠2280元;张敬民、刘小华、史翠英、秦玉芹各自愿捐赠1000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孙虎自愿承担原告相关费用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该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6月2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对陈亮亮、刘铁山和卜宪果、卜宪全、卜宣传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因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客观上已停止了污染行为,没有判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必要,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相关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判决全部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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