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挥律师优势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时间:2016-01-05  作者:郑博超 张宁 秦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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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律师这么一说,终于搞明白了不起诉对方的原因,检察院的决定是对的……”日前,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一起申诉案的当事人在听取了律师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后,终于认同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当即表示不再上访。这是该市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律师合作,推进涉法涉诉工作的一个缩影。

  引入第三方消除对立情绪

  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审查办理了一起诉讼代理人和援助律师控告检察干警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

  控告人张某之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和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阅卷请求,被告知作为本案证人,张某不适宜阅卷,但可以聘请律师前来阅卷。后张某申请的援助律师与公诉部门办案人联系,办案人称该案已提起公诉,案卷已移送至法院。张某认为公诉部门办案人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通过调查,该院发现,本案中,张某同时具有证人身份,阅卷有可能使其受到其他证人、证言影响,从而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认定其不适宜查阅案卷并无不妥。针对张某的疑虑,该院邀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一同参与对张某的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最终消除了张某的对立情绪。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天津市检察院于2014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的暂行规定》。2015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已审查办理了7件涉及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案,均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

  公开答复邀请律师“说法”

  2015年2月16日,天津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静海区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现场会,对一起历时两年半的群体申诉案件复查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答复。

  该案申诉人何某等人为个体养鸡户,与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经营的天津某禽业有限公司存在着长期合作关系。2012年10月,该禽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不能支付何某等16户养鸡户货款。何某等人认为赵某故意诈骗其货款,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案件移送静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自此,何某等人开始申诉上访。

  天津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后经认真复查,认为静海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在复查中了解到,该案申诉人的真正诉求是希望通过申诉促使赵某尽快返还货款。后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答复的形式办理此案。

  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律师和群众代表受邀参加了公开答复现场会。现场会上,案件承办人宣布了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并对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律师对申诉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全面解答。最后,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表示将全部偿还申诉人货款。一起上访多年的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2015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运用公开审查方式已办理5起刑事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申诉案件,主动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专门邀请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疑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抗诉案件听听“原案律师意见”

  申诉人的心理大多相似,认为判决不公,寄希望于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抗诉使判决改判。该市检察机关尝试在审查受理环节通过引入律师,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提高申诉人对处理结论的认同度,进而建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在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申诉人吴某等5人对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向宝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抗诉。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中,申诉人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并且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办理,承办检察官来到律师事务所,与原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座谈,全面了解案件症结和当事人申诉原因所在,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办理方向。目前,此案已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据介绍,目前该院正着手起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检察机关与律师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原标题:化解信访难题请来好“帮手” 天津:发挥律师优势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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