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 取消12项增加20项罪名
时间:2015-10-31  作者: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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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取消嫖宿幼女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12项罪名。其中,嫖宿幼女罪罪名被完全取消,刑法中直接删除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相关条文。其余11项罪名删除后,有相应的罪名替代,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强制猥亵、侮辱罪”替代,“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替代。

  规定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等20项罪名。如针对刑法增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根据不同情节判刑的相关条文,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针对刑法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相关条文,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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