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拉硬拽会扭曲刑事和解立法本意
时间:2015-10-25  作者:仲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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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仲超)作为刑诉法的一项新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修复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但在办案实践中,因强制启动刑事和解等不规范行为给老百姓带来了误解,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不少涉信涉访事件的发生皆由此而来,这一问题亟需重视。

  刑事和解的不规范操作,首先表现在程序上,一些承办人极易为了制度的推行而强制启动刑事和解。表现为或案件事实尚未理清、证据尚未收集完整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和解工作;或者和解审核报批手续不健全,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或者调解过程缺乏充分的释法说理,调解工作往往只注重经济赔偿,没有有效引导案件当事人正确理解行为性质,有的当事人甚至和解过程中讨价还价发生二次矛盾,和解过程缺乏法律的严肃性。

  其次,赔偿金额无具体规定。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和解因涉及量刑问题,经常出现漫天要价情况,而犯罪嫌疑人为从轻、减轻处罚,往往愿赔付较高金额,导致不少当事人事后反悔,上访情况增加。

  在刑诉法中,刑事和解是改变羁押强制措施、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但“酌定”一词赋予了检法偌大的自由裁量权,致量刑幅度不统一,而“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造成此类案件涉访事由之一。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执行,不能让不规范“污”了刑事和解的本意。面对种种不规范问题,笔者建议,要结合基层具体情况,出台指导意见,探索建立集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相结合的和解方式,确保和解双方诚心和解、真心和解。规范和解代理、程序审批、从轻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刑事和解的启动、运行、终结均要严格把关,防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适用。

  同时,司法机关应配套监督机制。和解启动前做好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核监督。和解过程中,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机制,防止承办人工作随意、疏忽。当然,和解的最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修复双方关系,因此,承办人的释法说理,对双方当事人正确认识行为性质、达成彼此的谅解尤为重要,各级院应多加强承办人相关能力培训,让释法说理真正说服当事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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