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取消模糊表述确保法律可操作性
时间:2015-08-26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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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建议

取消模糊表述确保法律可操作性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谢文英)在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考试作弊入刑、扰乱法庭秩序入刑等问题,成为焦点话题。如何完善有关规定,与会人员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来自教育战线的杨震委员,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关于“对考试作弊问题进行处罚”的规定格外关注。“到底什么是国家考试,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杨震建议草案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因为处罚是针对国家考试当中作弊的情况,什么是国家考试要明确,法律才有可操作性。

  龙庄伟委员在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审议时,曾建议删掉“法律规定的”几个字,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律规定哪些是国家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0条仅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种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在对作弊情形的处罚规定中,杨震建议增加对“偷看”情形的处罚。“如果我自己去参加考试自己作弊,比如偷看,就没有处罚,而这类作弊是比较常见的。”杨震说,现在考风、学风等极不诚信,建议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针对现在无理取闹、闹法庭、辱骂法官、辱骂律师,甚至殴打律师、殴打法官等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付华廷建议将此类行为也写入刑法,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建议,把“等”字改为“的”字,即“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会对“等”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将“等”改为“的”,不但会更准确,也会减少歧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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