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江干区:电子数据取证大有可为
时间:2015-07-08  作者:范跃红 吴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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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吴敏)“一个基层院电子数据运用得这么好,确实不简单!”6月10日,在浙江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座谈会上,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唯一作经验交流的基层检察院,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的“互联网十”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赢得了点赞。

  “这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于有进展了,多亏你们技术科的协助啊!”前不久,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民警给该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打来感谢电话,这是该院运用“互联网十”电子数据取证协助办案的一个剪影。

  2014年10月27日,对千余名“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项目的投资者来说是个永远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们没有拿到所谓的21.6%高额投资利息,连本金也可能拿不回来了,因为“银坊金融”的负责人蔡某突然失联了。次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然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

  原来,“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是搭建在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阿里云”上的网络平台,通过线上签订电子合同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由于案发后“阿里云”空间租金到期,平台被关闭,又没有实行空间备案,公安机关无法从阿里巴巴公司拿到数据,造成关键证据不足。该院侦监科干警根据与公安机关签订的相关协作规定,对该案依法提前介入。由于案件涉及复杂的电子数据类证据,该院检察技术科人员也及时跟进。检察人员通过技术手段,从网络平台运维公司找到突破口,并在第一时间到运维公司勘验检查取证,成功固定了网站的备份数据库,为快速侦破该案奠定了基础。

  这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重大,被害人数达千余人、涉及资金初步估算达2亿余元,公安民警与检察院侦监科干警、检察技术取证人员三方经充分沟通讨论,认为与传统涉众金融类案件不同,该案几乎所有犯罪过程都发生在互联网上,基本“无纸化”操作,相关书证难以发现,签订的均为电子合同,无法提取合同文本。因此,公安民警和侦监科办案干警都期望能获取关于被害人的信息和投资金额等客观性证据的电子证据。

  针对上述需求,检察技术取证人员通过代码分析,确定了“dw_user”(用户信息表)“dw_account_recharge”(用户充值表)“dw_account_cash”(提现表)等关键字段,从备份数据库中提取出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及资金往来情况,为侦查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也为批捕犯罪嫌疑人奠定了必要的原始证据基础。

  为了更直观地展现蔡某的作案手法,检察技术部门以技术手段开展侦查实验。通过发布前台网页文件、创建后台数据库、配置数据库连接参数等三个步骤,重构了模拟的网站环境,全景还原了网站未关闭前的情景,并重新生成了所有投资项目的PDF格式电子合同,提取出了全部合同。同时,使用后台查询功能对之前提取的涉案数据进行验证,使涉案人数和金额一目了然,为后期认定犯罪事实和作出批捕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客观证据支持。今年初,归案后的蔡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

  该院检察长余国利介绍,2012年底该院就建立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首家电子数据实验室,并大力推进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工作,着力从“五个转变”入手深化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在检察办案中的审查运用。在协助意识上,从被动接受委托向主动提供服务转变,引导承办人树立电子数据取证意识;在取证程序上,从零星探索协作向全面规范协作转变,电子数据取证服务对象拓展到自侦、刑检多个部门,取证范围涉及到微信、淘宝、QQ及网络平台等多个领域;在取证思路上,从简单定向取证向分析挖掘取证转变,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体系;在取证时间上,从捕中、诉中向提前介入转变,及时提取电子证据,避免证据遭到破坏、篡改甚至灭失;在协助方式上,从单一形式协助向多手段协助转变,运用数据分析挖掘、现场及远程数据勘验、系统重构侦查实验、心理测试、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多种手段协助办案。

  据了解,2014年至今,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已为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技术协助82件次,技术性证据在引导侦查、证据锁链形成、事实认定以及诉讼监督等方面均发挥了关键作用,确保了案件质量。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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