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惩罚犯罪和保护环境可以“双赢”
时间:2015-06-13  作者:吕峰 王天润 段文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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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吕峰 通讯员王天润 段文聪)雨后初霁,清风徐徐,山色空蒙,树木青青吐嫩芽……这是日前记者在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一处山坳中看到的情景。随行的南召县检察院干警告诉记者,这片刚成活不久的杨树共5000余棵,是今年4月14日刚栽植完成的,如今已经全部成活。

  2014年12月,谭某、林某非法开采地表铁矿砂,破坏林地达到20余亩。今年初,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该院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复原机制,两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签订了《生态环境复原协议》,对这片遭到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恢复。随后,该院以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

  南召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山区面积占9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60%。一直以来,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多发频发,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为此,今年以来,南召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以“审查告知”“刑民互用”“督促履约”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复原机制。通过加强同法院、公安、司法、林业、土地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时,以生态复原管护协议、植树令、管护令、复原令等形式,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人复原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审查告知”协作机制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如果符合生态环境复原适用范围和条件,则由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告知行为人有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

  “刑民互用”综合评价机制即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建立刑事、民事综合评价机制,并且将责任人的民事赔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

  “督促履约”执法机制即对愿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行为人,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由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积极督促其签订《生态环境复原协议》。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对协议相对人的履约情况还要进行跟踪、督导、验收。

  “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建立对生态大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日,该县县委书记鄢国宾在该县检察院呈送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复原机制的暂行规定》上这样批示。

  截至目前,该院已监督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履行职责63件,督促关闭非法采矿点、非法采砂点等20余个,恢复库区生态环境面积2500余亩,恢复水源地480余亩,恢复森林面积1000余亩。

  (原标题:惩罚犯罪和保护环境可以“双赢” 河南南召:查办环境犯罪同时推行生态复原机制)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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