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对不服不予抗诉申诉举行公开听证会
时间:2015-04-08  作者:范跃红 佳剑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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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就刑事申诉人朱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一案进行公开听证……”日前,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当场听取案件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3年前,朱某的妻子在一起车祸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5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这起车祸的肇事者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另判决刘某赔偿40万余元。朱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以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原复查检察院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朱某不服复查决定,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后,决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公开审查这一申诉案件。

  根据朱某的自主选择,听证会邀请了嘉兴市检察机关4名人民监督员和1名朱某自己推荐的人作为听证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与市司法局联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作为朱某的代理人一同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等依次作了陈述。询问阶段,各方围绕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听证、示证和论证。申诉人朱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原案承办人就为什么没有认定为逃逸、结合其他情节如何量刑等进行了具体的释法说理,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则就复查经过和复查结论进行说明。原案被告人刘某的丈夫颜某也表示将继续尽力赔偿。5名听证员全程听取各方观点,并就主要议题进行了发问。随后,5名听证员单独进行了评议,根据听证的事实、根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最后,由听证员代表、嘉兴学院商学院副教授朱海伦宣布评议意见:原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原复查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决定正确。

  “通过公开听证,我服了,对不予抗诉的意见我表示接受!”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公开听证,申诉人朱某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同意。

  (原标题:“通过公开听证,我服了!”)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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