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将规范司法进行到底
时间:2015-04-08  作者:周晶晶 花耀兰 付静宜 李昱等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记者 周晶晶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始终绷紧规范司法这根弦,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紧盯重点环节,从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上消除自身建设的“盲点”,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请跟随我的步伐,看看他们在具体工作中是如何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公信的。

第一站 建制度

  完善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治本之举。江汉区检察院以制度细化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等;青山区检察院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规范侦查工作;新洲区检察院通过捕前调查等推动审查逮捕向诉讼化转变。

捕不捕要看证据

【江汉区检察院】

  今年1月底,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闫永革收到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卷宗,附卷附带的“全国公安系统犯罪记录查询表”显示:尹某无前科劣迹。

  自去年下半年,该区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时,卷宗中都会附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这种变化,源自去年初该院与4家公安分局分别会签的《关于收集和审查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意见》。该意见详细列举了40余条证据类型及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例如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个人品行、社会评价等,以客观依据证明是否存在法定社会危险性,有益于减少审查批捕环节的主观性。”江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黎争鸣介绍,去年该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43件60人,较前一年上升了2.3%。

  因妻子收赃转售获利近8000元,尹某知情且帮忙搬运,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此案仍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今年2月,该院对尹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天后,尹某的父亲向该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称其老伴腿脚不好,长期卧床;孙子正在读高三,儿媳已抓进去,如果儿子也关起来,一家老小的生活无人照料。

  该院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尹老汉所说情况属实。闫永革对照科里制定的“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发现尹老汉还缺一份小尹学校的证明,便叮嘱老人及时补上。经严格审查,该院认为尹某已积极退赃,是初犯且具有本地户籍,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遂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尹某取保候审。

  去年以来,该院经审查发现无必要继续羁押、向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9人,均被采纳。

与律师良性互动

【青山区检察院

  “李律师,你好!我院已于今天上午给看守所发出《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过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通知你可以会见王某了!”3月5日,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小陈送达法律文书返程路上,拨通了李律师的手机。

  “太及时了,我马上到看守所会见王某,谢谢!”李律师在电话中激动地说。中午12时,小陈接到本院案管中心的通知:“李律师提出要求,对王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希望当面同办案干警沟通,这是律师的书面意见。”回到办公室,小陈按规定将律师书面意见装进了卷宗。

  下午2时,小陈走进本院接待大厅,看见王某的家属与李律师。小陈向他们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单独对李律师说:“案件事实证据摆在那里,还请你帮忙多做家属的工作,积极配合办案。”

  “陈检察官,你放心,我一定跟家属讲明道理,安抚情绪,积极退赃!”在李律师的配合沟通下,王某的家属当场表示全额退赃。

  下午4时,小陈回到办公室,办案组长的声音从身后传来:“小陈,你侦结完的张某受贿案,不要忘了把《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交给律师!”

  “您放心,早就写好了,已经和律师约好,他5点过来拿。”

  两个小时后,张某的代理律师周某才急匆匆赶到检察院,拿过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说明天一大早来阅卷。小陈笑着说:“可以。”

  小陈的一天是该院通过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同律师进行良性互动的一个缩影。去年底以来,青山区检察院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沟通、阅卷权,促使律师积极协助寻找关键证人、安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情绪、帮助追赃等,推动了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阳光下的听证

【新洲区检察院】

  前不久的一天,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到辖区某中学看望一起伤害案的被害学生小杰(化名),并将精心挑选的高考备战书送给他,鼓励他安心备考。

  2014年9月17日,小杰与同学小亮(化名)课间发生争吵,扭打过程中,小亮掏出一把水果刀捅伤小杰胸部,伤情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该院侦监科依托与区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指派检察官卢永慧、吴凌星介入引导侦查。同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该院批捕小亮,两名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的同时展开捕前调查,经走访小亮所在社区、学校,结合证据材料认为,小亮持刀造成小杰轻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小亮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案件因琐事引发,主观恶意不大,若以和解处理案件,社会效果会更好。

  次日,经院领导批准,侦监科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涉案双方父母、学校领导以及办案民警、检察官均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小亮父母赔偿小杰医疗费2万元,并承担其后期全部治疗费用。事后,小亮父母到医院看望小杰,得到了小杰及其家人的谅解。

  和解达成后,9月25日,围绕是否需对小亮采取逮捕措施,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小杰及其法定代理人、小亮的辩护人、办案民警和人民监督员余明春参加了听证。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情、前期调查及和解情况,然后与会各方发言,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小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必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该院随后对小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去年以来,该院对所办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捕情形的,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开展捕前调查。对调查后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召开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予批捕的决定。

  “截至目前,我院采用上述流程已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9件,当事双方均无异义。”侦监科科长周小红介绍。

第二站 盯重

  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严密盯防,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汉阳区检察院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推动侦查方式转变;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狠抓节点管理,细化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流程。

“清白”的嫌疑人低头了

【汉阳区检察院】

  “不论犯罪嫌疑人如何‘耍花枪’,只要我们规范办案,一样快速击溃其心理防线。”3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肖力在该院反思论坛上以一起行贿案为例,阐述了规范办案的重要性。

  2014年6月27日,武汉市检察院将王芳(化名)涉嫌行贿案件线索交到该院。因王芳去向不明,侦查干警先通过书证和旁证掌握了其为单位谋取竞争优势,与他人共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00万元的犯罪事实。7月19日,该院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对王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消息传开,王芳的丈夫主动告诉侦查干警王芳正在医院抢救。侦查干警立即赶到医院,经咨询王芳的主治医生,没有当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当天下午,王芳出院回家,面对找上家门的侦查干警,声称自己是清白的,并说次日将前往检察院澄清。

  第二天,王芳来到检察院。侦查干警先带她到医院进行全面体检,确认其身体状况可以接受讯问后,才将其带至办案区。讯问中,稍一触及“送了没、给谁送”等实质问题,王芳便拼命否认,一会儿喊这里疼、一会儿嚷那里痛,不断“发病”。侦查干警请来医生为她仔细检查,排除了其“病症”是由身体因素造成的。面对医生的诊断,王芳不敢再称病,但仍然不肯交代。侦查干警果断结束讯问,依法对王芳采取拘留措施。

  在看守所里再次提讯王芳时,王芳的心理防线终于被击溃,主动交代了为了给单位争取订单,向某部队后勤部门副局级领导赵某行贿300万元的全部事实。

  为切实提升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该院努力实现侦查方式“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转变。通过严格执行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倒逼干警从心理素质、审讯技巧、办案智慧上狠下功夫,并建立起办案安全防范机制。2014年,该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6件30人,有罪判决率100%,无一违规办案。

发案公司称“真没想到”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当时,真没想到你们那么快就能帮我们把赃款追回来!”前不久,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案发单位某国有冶金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赞赏地说。

  2014年3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接到冶金公司纪委报案,称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张某有贪污公款行为。该院立案调查后发现,张某涉嫌贪污公款100余万元,但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为查清犯罪事实,尽快追回国有资产,侦查干警深入涉案企业,逐个账户对账、逐笔查询,确定资金流向后,迅速奔赴外地,将关键证据固定,并依照该院《自侦部门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流程》及时扣押、冻结赃款。案件提起公诉后,同年10月,一审法院对张某作出有罪判决。11月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136万元赃款发还给涉案单位。

  据了解,2012年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便对历年扣押、冻结款物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查找出处理款物流程及审批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该院严格遵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制定了《自侦部门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工作流程》,以制度形式细化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与程序、保存与处理、责任追究等内容。其中,在落实责任制上,明确规定扣押、冻结款物由办案人负责清点登记,由内勤负责检查督促处理,并将清理检查工作作为长效机制纳入年度考核。同时,该院按照最高检司法规范化的要求,将扣押、冻结款物的情况及时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该院每季度开展的案件评查活动中,扣押、处理涉案款物亦被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接受案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近两年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共扣押处理涉案款物近1000万元,在上级检察院组织的历次专项检查中均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站 强监督

  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江岸区检察院从案件管理入手,通过“围观”和“晒丑”,倒逼司法规范;东西湖区检察院通过案件评查,狠纠瑕疵;蔡甸区检察院通过信息化促规范化,打造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欢迎您围观”

【江岸区检察院】

  “我院正通过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示在办案件程序性信息和已办结案件法律文书,欢迎您登陆‘围观’。”这是律师王城前不久收到的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短信。王城是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春节前曾向江岸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申请查询该案办案信息,并取得了查询用户名和密码。

  “为什么要主动邀请律师‘围观’?”面对记者的提问,江岸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副主任王薇解释说:“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是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力量,邀请他们‘围观’,能倒逼我们规范执法”。

  据了解,春节前后江岸区检察院先后向30余名律师发出了邀请“围观”短信。“打铁还需自身硬。敢请律师‘围观’,案件质量必须过硬。”江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何伟介绍。为提高办案质量,该院从案件管理入手,制定了《案件流转及动态监管工作流程》,建立了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规范收送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监管等流程管理工作。一方面,严把案件进出口关,积极与公安、法院协调,明确受案范围、审查内容以及退卷流程,让案件清清楚楚进,明明白白出。另一方面,开启案件全程动态监控模式,将所有案件纳入流程管理,案管部门安排专职检查人员,每天巡查监控系统内的案件,填写《巡查日志》,发现办案程序、质量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的,直接向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三方发《案管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承办人及时纠正。

  此外,为提高干警自觉规范司法意识,江岸区检察院对流程监控、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评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采取“晒丑”和“围观”的方式处理。如案管部门每月抽查侦监、公诉部门执法办案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以案件承办人为对象进行梳理汇总,在以《案管专报》的形式呈报给院领导的同时,在内网公示栏和大厅公布栏公示,供全体干警“围观”。

  “问题被‘晒’出来,干警自己看着都脸红,这对促使干警主动规范司法行为效果十分明显。干警们都宁可多加一会儿班,也要少上一次榜!”谈到“晒丑”“围观”的效果,江汉区检察院公诉科张科长说。自2014年以来,该院通过流程监控共“晒”出法律文书瑕疵36件次、办案程序问题13件次,同比分别下降37%和26%。

“成绩单出来了”

【东西湖区检察院】

  “第四季度的成绩单出来了,看看我粗心大意的毛病有没有改掉。”3月6日,刚吃完午饭,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批捕公诉部门干警冯君便拉着同事一起奔向办公室。她们打开院局域网首页,在刚刚发布的《2014年第四季度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中,查找自己所办案件的评查成绩。

  “抽查4件,其中文字错误1处,评查等级为优质。”冯君紧皱的眉头舒展开来,与前两季度相比,她的成绩提高了。

  “第四季度我们共检查案件25件,发现案件质量瑕疵11处,相较第三季度,发现瑕疵比例有所下降。”案管办主任张青峰欣喜地说,“我们运用‘三转变法’提升案件质量,成效十分明显!”

  何为“三转变法”?张青峰介绍,转变一,即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该院对复杂疑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进行现场评查、同步纠错。如在办理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案管部门同步参与该案听证会、宣告会,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宣告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等进行同步监督,并强化监控办案期限、考验期限等重要环节,确保案件程序、实体依法规范。

  转变二,即封闭评查向开放评查转变。该院实行“一案一评查、一评一反馈、一季一总结”措施,加大评查的开放力度,评查过程中不护短、不遮丑。重点加大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检察特约监督员参与评查,并征求其对办案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转变三,即单一层级向多级转变。实行部门自查、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评查、专班核查、人民监督员抽查、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五级评查模式。采取专项分类排查,对普通案件进行办案关键节点法律文书审查;对重点评查案件及重点评查内容,从罪名认定、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逐条分析,提出排查意见。

  “我们还建立了反馈机制,消除在无沟通情形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误解。”张青峰介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作出解释。解释后仍有重大争议的,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或提交检委会集体讨论。2014年,该院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就发现的问题向承办人反馈意见共60余次,经双方沟通,最终确认案件质量问题45处。

“一级”的由来

【蔡甸区检察院】

  今年初,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派驻区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荣誉的获得源于规范水平的“提档升级”,而这之中,信息化建设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在没有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之前,我们的硬件设施传统、信息化手段缺乏,监所检察监督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先进院。”蔡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宗训介绍说,2012年,区公安分局准备筹建新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获知这一消息后,未雨绸缪,多次与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将驻所检察室规范化要求的硬件建设尤其是信息化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经过一年的建设,驻所检察室的办公室、约谈室、监控室等功能用房均达到一级规范要求,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一应俱全,看守所监控系统、在押人员管理系统、检察院局域网互联系统也步入信息化轨道,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信息平台与看守所监控、羁押管理信息、检察内网“三网”互联互通。

  驻所检察室检察官李之斌的现场演示,让记者对检察室的信息化及其支撑下的规范化有了更直观的感受:轻点鼠标,输入密码,监管区域的实时状况处于无死角监控之中;打开监管系统,输入人名,每名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一目了然,所涉案件的办案时间、环节、流程、办案人员、羁押期限变动情况等清清楚楚地显示在界面上。

  “规范别人先规范自己”,这是蔡甸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老传统。他们从健全监督制度入手,建立了日常安全普查,留所服刑、交付执行等关键环节重点检查,领导不定期突击督查安全防范体系,实现了看守所连续多年无安全事故、无牢头狱霸、无超期羁押、无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监所检察部门的自我监督有目共睹。”陈宗训说,“他们率先在科内结合岗位职责查找工作廉政风险点,根据风险点制定自我防控措施,发出了‘从我做起’的三项承诺:禁止通讯工具进监区、禁止吸烟、严格着装挂牌进监区,增加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周晶晶 花耀兰 通讯员付静宜 李昱 陈楚平 李绍红 杨敏 郑君鲁昕 沈敏

  (原标题:湖北武汉:完善制度机制 强化监督管理 紧盯重点环节 将规范司法进行到底)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