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刑事执行法” 预防高墙内腐败
时间:2015-03-04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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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刘白驹委员建议

  尽快制定“刑事执行法” 预防高墙内腐败 

  本报北京3月3日电(记者谢文英)近年来,一些罪犯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如何完善刑事执行制度,预防高墙内的腐败,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今年两会的关注重点。

  “为什么刑事执行中的‘猫腻’多?主要是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和监督程序。”刘白驹委员说,刑事执行是指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将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某些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各种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执行的规范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以及一些司法解释文件、行政法规中,规定得都比较原则简约,操作性不够强。而对于管制、拘役、死刑立即执行等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附加刑,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等刑罚及其变更的执行,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的立即释放的执行,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等,更是缺少细致的专门规定。

  刘白驹委员同时指出,由于没有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刑事执行各类问题缺乏顶层、系统设计,导致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执行的某些规定欠协调,刑事执行主体不统一,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认识到统一刑事执行体制的重要性,在今年年初就将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刘白驹委员说,这次更名并非简单的称谓改变,更名后的刑事执行检察厅的职责相应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任务,指出应当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刘白驹委员认为,这一任务落实到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领域,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刑事执行法”。更重要的是,制定科学、公正的刑事执行法,是防止发生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刻不容缓的要求。

  刘白驹委员认为,启动制定“刑事执行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将制定这一法律提上立法日程。

[责任编辑: 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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