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河北邯郸丛台:检察技术提升办案质量
时间:2014-12-09  作者:肖俊林 张利东 郝雪强 杨树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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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张利东 郝雪强 杨树林)“周兵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害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违反了鉴定程序,所依据的材料未经核实,鉴定结果错误,因此建议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技术科干警小刘接受公诉科办案人员的委托后,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周兵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其殴打致伤。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技术科干警对案卷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问题。经退回重新鉴定,李某的伤情被确定为重伤,最终周兵也因故意伤害罪具有致人重伤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院检察长韩欣悦告诉记者,周兵故意伤害案的成功监督,得益于该院开展的刑事案件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工作。去年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作用,把技术性证据审查纳入办案程序,并与丛台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

  据了解,该项制度对技术性证据所涉及的范围、审查的内容、程序和审查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把与案件勘验、检验鉴定有关的笔录、检验鉴定文书、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等内容纳入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范围。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技术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材料分开,单装技术证据卷。明确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内容,包括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委托受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和鉴定资格,鉴定机构是否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检验鉴定的程序、方法、步骤及仪器选用是否科学规范,检验是否全面细致等。要求对审查逮捕案件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应在受理后3日内审查完毕,对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应在受理后5日内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据悉,该院自实行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以来,已对68件刑事案件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进行了技术审查,制作了68份法医学技术性证据鉴定意见书,对存在错误的6件法医学技术性证据依法进行了纠正,有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原标题:检察技术“悄然提升”办案质量 邯郸丛台:建立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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