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有关负责人就查办生态领域犯罪答记者问
时间:2014-06-13  作者:徐日丹 贾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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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职能 强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高检院相关厅局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情况答记者问 

  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缘何多发?执法司法部门办案过程中面临哪些实际困难?相关领域渎职犯罪呈现怎样特点?在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分别就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四大原因致环境资源犯罪多发

  徐有、徐彬、程万永等人先后12次倾倒强腐蚀性化工废水,造成江苏省新沂市部分土壤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受到威胁;易元良、田华虎在四川省道孚县猎杀野生动物十九只,日前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八年……目前,我国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案件呈频发态势,后果触目惊心。

  对此,元明分析指出,四大原因致环境资源犯罪多发:

  ——部分地方领导干部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干预执法;

  ——部分企业以重点项目为借口,罔顾公益,蔑视法律,大肆非法侵占、毁坏林地等资源环境,随意污染环境;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及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往往能够带来暴利,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断铤而走险,大肆猎捕、砍伐、攫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部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处刑较轻,震慑力度不够。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实践中,毁坏草原、林地未达1000亩的人员多处以缓刑,罚金仅数万元。某市检察院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5件6人,共毁坏草原面积2500亩,其中1件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万元。与毁草、毁林开荒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较小的犯罪成本难以遏制和震慑犯罪行为。

  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成侦办难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不断加大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但一些现实问题却为办案人员查办此类案设置了“屏障”。

  “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是影响案件侦办的主要难题。”元明指出,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不容易经由被害人控告、报案得以及时发现;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如未及时发现,污染物随着水流被稀释,难以证明排放是否超标和超标的倍数;有些案件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一定难度。

  据了解,在办理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陈会江等3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时,侦查机关对是否立案、涉嫌罪名等问题存有疑虑,侦查工作停滞不前。在深入了解案件前期情况的基础上,四川省检察院林业检察处从涉案罪名、侦查思路、取证方向等方面向侦查机关适时提出了建议,适时作出批捕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案件顺利办理。

  “有的地方因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干预执法,甚至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查办。”元明补充说。

  织密惩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法网

  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实施一年间,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解释》公布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元明介绍说,2013年6月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办案数量大幅度提升,凸显了司法解释有效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与非罪界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解释》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在司法解释施行和各地执法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元明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执法和司法工作。

  “在其位不谋其政”引发渎职犯罪

  山西汾阳文峪河水污染事件、云南昆明“牛奶河”污染事件……纵观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重特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案件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直接或间接地干扰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监管不力是导致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在其位不谋其政’引发渎职犯罪。”李忠诚说。

  李忠诚对记者表示,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而言大致有下面几种情况: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资源环境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送,以罚代刑,放纵违法犯罪,甚至甘愿充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保护伞”;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脸面”,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资源环境的监管职能;有些领导干部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存在“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观念,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搞开发建设,从而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或执法水平不高、能力不强,特别是不少担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任务繁重、环境艰苦,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判处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违法成本低廉客观上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纵容了渎职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上述发案原因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心作祟以及错误的执法观念诱发的。因此,加强警示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提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尤为重要。”李忠诚表示。

  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201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突发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两家企业将高浓度含镉废水直接排入溶洞竖井内,结果导致河水镉含量超标约80倍。事后,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曾觉发因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是检察机关严肃查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一个缩影。

  李忠诚分析说,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另外环境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罪名也较为多见;二是涉案部门和涉案人员主要以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三是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较高;四是案件关联性强,所查办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员、领域、部门和罪名广泛,窝案、串案较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五是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以2013年为例,检察机关查办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累计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伤,经济损失高达31.14亿元。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批复环保项目立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滥权审批违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等。

  李忠诚表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仅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远远不够,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的协作配合。以渎检工作为例,对内,要注重加强与反贪、预防、侦监、公诉、研究室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线索获取、办案规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优势,内部拧成一股绳。在外部协作方面,要主动加强与纪委、公安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线索。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复杂、损失后果难以量化、量刑偏轻等问题,积极同法院沟通,统一量刑标准,逐步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本报北京6月12日电)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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