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相关负责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答记者问
时间:2014-05-30  作者:戴佳 许一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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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始终

  ——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答记者问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史卫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明显不同。从办案情况来看,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有两个特性:首先是易感性。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他们十分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是非标准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次是易变性。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发生变化,即使在违法犯罪后,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二是家庭原因。家庭环境和教育状况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如果家庭出现问题,对孩子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三是社会原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鲁迅先生曾说过:“孩子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长大以后,也就成不了人。”在此,我们呼吁父母和社会给予更多的爱、更宽松的环境,尽最大的可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爱和规矩中成长,因为这样孩子才能学会谦卑和自信,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犯罪。

  记者:最近我们看到,有些未成年人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比如前段时间在北京三个打一个的恶性案件,按照检察机关的出发点是少捕慎诉,但是社会上对他们严惩的呼声还是非常强烈的,这两种声音检察机关是如何协调的?

  史卫忠:我从两方面看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正确看待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刑事政策的根据。有关刑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如前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这正是实行特殊政策的原因所在。当然,我们也需要坚持“双向保护”,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应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不是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但这也是为了教育、挽救而不是单纯的打击。

  记者:请详细介绍一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史卫忠:从总体上来讲,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从个案分析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有几个特点值得大家关注。从犯罪特点上看:一是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至18周岁的为主,但受理的14至16周岁的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仅以2013年为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90.24%,而且很多是没有完成初中教育的。三是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近五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户籍地人员均占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左右。四是所犯罪名比较集中。从近五年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涉嫌最多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五种犯罪占全部受理案件人数的81%。五是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六是共同犯罪居多兼具耦合性。通过对近五年来的数据分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一半左右,而且需要指出,这些共同犯罪里有很多是带耦合性的,就是临时聚集到一块儿实施犯罪。

  记者:针对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哪些建议?

  史卫忠:我们从检察机关工作角度提一些工作建议:一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因机构、人员的制约,导致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与成年人案件无太大区别,许多应该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促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的逐步完善。二是完善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虽然刑诉法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内容仍比较原则,建议团中央或综治委牵头,加强与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争取在评价工作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制定下发实施细则,促进衔接配合,确保把规定落到实处,形成工作体系和合力,共同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建议综治委牵头,加强政法机关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要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化与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的衔接配合探索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记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说,相对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什么样的条件起诉,面对这样一个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史卫忠:附条件不起诉是刑诉法新增加的一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检察制度,是由检察机关负责实施的,我们对此非常重视,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首先,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二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要条件;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条件。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才能作出。同时,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还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备案审查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最后,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有关社区、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在参与该项工作中提出监督意见。一些检察机关还对此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记者:目前我国校园犯罪率较高,请问检察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以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

  史卫忠:目前校园犯罪率偏高,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很关注。检察机关也一直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来降低校园的犯罪率。检察机关今后在预防、减少校园犯罪方面会进一步努力,具体有以下工作可以开展:一是及时依法查办各类校园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二是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通过分析类案,深入查找校园安全漏洞,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三是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欺骗、组织未成年人等侵犯学生利益以及扰乱教学环境秩序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四是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摩庭、发放法制图书、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五是积极构筑校园犯罪社会化防控体系。加强与综治、教育、民政、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促进在校生犯罪防控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本报北京5月29日电)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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