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建立在押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
时间:2014-05-25  作者: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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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涉嫌盗窃的小赵很幸运,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经过先行调查核实,确定他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5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建立在押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对进入看守所羁押的未成年人及时约谈,严把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责任年龄关。

  “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案件办理的质量,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更是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法定情节,不可掉以轻心。”浙江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说。

  2012年底,慈溪市检察院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在批捕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审查,防范因年龄不实而导致的错案,至今已对4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展开年龄先行调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年龄存在疑问的140余人,查实并纠正年龄认定48人。今年初,该机制入选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联合选评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50个优秀事例。

  在总结推广慈溪市检察院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建立在押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对进入看守所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在3日内进行谈话,详细了解在押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属相、户口申报、成长经历以及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谈话时未成年人或其家属对年龄提出异议的,检察人员应及时制作笔录并移送未检部门调查核实;未检部门在收到移送的笔录后,应及时安排人员结合案件审查工作,对在押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原标题:是否未成年 羁押时就查清 浙江:建立在押未成年人年龄先行调查制度)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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