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察机关妥善处理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
时间:2014-04-08  作者:张仁平 吴世东 许可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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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吴世东 许可)福建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干警近日来到申诉人所在地——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回访。“自协议签订后,这起林权林地纠纷才算案结事了,村民们已息诉。”村委会干部表示,他们也不再为此事挠头了。

  2013年6月初,沙溪村第一小组十多名群众代表到福建省检察院控申窗口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他们与明溪县政府,以及第三人沙溪村委会、谢厝山小组、夏某等3起林权行政确认纠纷案件进行监督。

  村民代表申诉说,村里的5片5880亩山林,他们是山权和林权的权利人,1983年,明溪县政府已为他们颁发了林权证,由村委会代领。就在这一年,该村又让谢厝山小组吕某等6户村民在第一小组名下的一块山场造林、抚育。十年后,吕某等6户村民把该山场林权转让给夏某。2005年,统一换发新林权证时,沙溪村委会、谢厝山小组和夏某分别向县政府申请登记三块面积达1054亩山场的林权得以确认,并取得相应的林权证。

  申诉人反映说,直到2010年5月,第一小组村民才知道属于他们的三块山场已被登记在别人名下,信访从此开始。他们要求归还三块山场的诉求,从第一次信访没有解决,到要求复核、复议无果后,再向三明市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走完信访、诉讼程序,已是2012年4月。由于他们不能提供林权证原件,所以主张林权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最终以败诉告终。他们不服,继续向福建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据福建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处负责人介绍,原告沙溪村第一小组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登记林权证的存根复印件,因无落款时间和制表人签字不被认可。该案经福建省检察院受理后,承办人从明溪县档案馆调取的资料中,发现了县政府制发的林权证存根联,其内容格式和申诉人提交的一样,记载信息和该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山林清册完全一致,可以证明原告是讼争山场的权利人。据此该院认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政策上不适当,符合抗诉条件。

  “我们没有急于作出提请抗诉的决定。”这名负责人分析说,抗诉的结果只是确认山场的权利主体,由于该案时间跨度长,争议山场经营管护情况发生变化,期间发生的转让、置换等经济法律关系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抗诉结果不能自然化解交织的经济纠纷,还可能导致第三人之间激发新的矛盾。

  最终,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着眼,福建省检察院并未提请抗诉,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建议其从源头上依法化解林权纠纷。这一处理方式得到申诉人的认同,县政府即组织有关部门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于2013年10月促成了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讼争山场林权的重新确权及经济补偿问题一并解决。

  (为什么符合条件却没提请抗诉 福建检察机关妥善处理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

[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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