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评论:严惩与保护 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13-10-25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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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两高”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如何从严?《意见》有不少新动作:破解行为人对于幼女身份是否“明知”的认定难题,首次明确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行为的,一概认定系“明知”;重点列举特殊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以及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性侵等“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多种情形;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宣告缓刑可以视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等等。从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到特殊身份,从犯罪手段到危害后果,从立案侦查到定罪量刑,《意见》处处从严,可谓大快人心。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既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要求。《意见》对此作出了详尽而体贴的规定,明确要求对被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防止因不作为或不适当的作为造成难以弥补的“二次伤害”;对一些实施了性侵的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也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社会对其“公审”。《意见》重点强调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从办案程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发现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调查取证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等的方式;对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空间,事关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国家民族之未来。当务之急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执法理念,严格执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严厉打击。

  (原标题:严惩与保护,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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