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镇江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
时间:2013-09-18  作者: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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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赵阳)9月初,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这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检察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大背景之下,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次有益探索。主任检察官制能否成为检察官队伍职业化发展方向,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去行政化成动因

  “推出这一制度,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才能推动检察官队伍职业化。”镇江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施梁说,推动检察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变以往办案模式成为先决条件。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仅针对少数重大案件,明确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对其余绝大多数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尽管该法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但施梁认为,“这并不是办案组织”。对于案件的组织管理和审批权限,1980年,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用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三级审批制”检察办案模式。这种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实践中,检察机关得到案件线索并初步核实后交由承办人。该案的每一步调查进展情况,承办人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在施梁看来,这种由科、处、局等内设机构来替代的基本办案形式,行政化特点明显。

  在基层检察机关人少案多、严格控制办案时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往往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主任检察官制度,正是对原有办案模式的改变。

  据施梁介绍,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基本办案组织。结合不同部门和检察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办案需要,选拔出数名办案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并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检察官、书记员担任助手,组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

  “主任检察官制度较之以往的办案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地位。”施梁表示。

  有权力就有责任

  在今年8月的严格选拔中,镇江开发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防局的朱静波,成为该院首批4名主任检察官之一。此前他一直担任该局局长一职。

  “我们这个组除我之外,还有一名助理检察员、一名书记员和一名司机。”朱静波告诉记者。

  根据计划,镇江开发区检察院在院内反贪、反渎、职务犯罪侦防等部门成立了4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对该院办理的所有类型案件全部实行主任检察官制,每组由3至4人组成。

  用朱静波的话说,主任检察官制度像是一种“放权”。根据规定,除对少数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等案件,由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外,大部分案件均由主任检察官负责。

  然而这并不是简单地“放权”。“有权力就有责任。”在朱静波看来,主任检察官制度既是一种办案工作机制,又是一种责任制形式。他说,“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由主任检察官主持,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主任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事实上,除了本人必须办案外,朱静波还要负责案件分配和对案件质量把关,也正因为如此,他觉得“肩上的责任更重了”。

  办案组织专业化

  施梁坦言,该院主任检察官制度尚处起步阶段。不过,这一制度将是检察官职业化发展方向。

  记者了解到,主任检察官制度最早发端于上海市。早在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开始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探索。

  事实上,检察机关开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早已进入“进行时”。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以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色的队伍管理制度机制。

  今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检察队伍建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

  5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检察机关第一个全面规范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意见明确要求,检察队伍建设将大力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步伐,制定完善配套政策规定,加强职业管理,提高职业保障,构建职业体系。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将研究制定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发展规划,明确专业化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能力水平,以法律专业为主体,以其他专业为补充,专业齐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原标题:上海镇江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突出检察官独立行权主体地位 最高检研制检察专业化发展规划)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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