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实现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全覆盖
时间:2013-05-17  作者:徐日丹 李跃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远程讯问:向科技和管理要质效

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实现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全覆盖,规范提讯七成案件 

  “王某,我们是苏州市检察院侦监处检察官胡增瑞、李丽鹏。你涉嫌贪污罪,已经由姑苏区检察院报请我院审查逮捕,下面依法进行远程视频讯问。你听得见我的讲话并看得清图像吗?”

  “听得见,看得清。”

  ……

  轻点鼠标,即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隔空讯问”;讯问时,办案检察官可以同步修正讯问笔录,防止书记员记录有误……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江苏省苏州两级检察院目前已实现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全覆盖,利用该系统规范讯问七成案件,节约了近10%的办案时间,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探索:让科技梦想照进办案现实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简易程序出庭、二审上诉开庭案件剧增等原因,苏州市检察机关原有的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更为突出。”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邓根保向记者坦言。

  据了解,今年前三个月,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上诉案件多达300余件。除了市院,其下辖检察院也同样承受着巨大办案压力。以昆山市检察院为例,该院案件量占全市近1/5,每年人均办案240余件,这就意味着案件承办人几乎每天都要安排提讯。

  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缓解办案压力,成为每一位办案干警的心声。

  2012年1月,一场“技术革新”在昆山市检察院悄然进行——铺设与看守所之间的专用光缆,安装全方位摄像头、音视频采集、显示和存储设备……江苏省首个“远程视频讯问系统”成功搭建。通过该系统,实现了承办人“足不出户”对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梦想”。

  2012年2月8日,苏州市检察院专门制定《检察院、看守所间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建设方案》,决定对全市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置和实施,让昆山市检察院的“木秀于林”铺陈到整个苏州。

  软件开发,让系统插上“双翼”

  “实施盗窃次数与张某供述不完全一致,需要修改一下。”

  4月8日,在相城区检察院视频审讯室内,检察官小姚正在通过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讯问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

  记者发现,书记员在看守所现场记录的笔录,实时显示在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室的电脑上,承办人小姚通过“笔录双向同步实时显示、修正软件”,随时指导、纠正笔录中出现的问题。

  “在传统提讯模式中,承办人通常只注重发问,而对书记员所记笔录的完整性、准确度很少过问,经常出现书记员关键问题记录不全或没有记录而承办人事后才发现的现象。”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的有力推动者、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皇甫觉新说。

  对此,昆山市检察院研发了“笔录双向同步实时显示、修正软件”,进一步增强了承办人的远程控制力,让检察官与书记员“步调一致”。

  “虽然是‘远程’提讯,但承办人对笔录情况是‘零距离’掌握,保证了笔录制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固定证据、提升审讯质量和水平。”皇甫觉新说。

  据了解,针对提审过程中的示证问题,苏州市检察机关还开发了“高清摄像头示证展示台”,只要将向犯罪嫌疑人展示的证据置于高清摄像头下,通过图像切换技术,犯罪嫌疑人便可在看守所讯问室内的电子显示屏上看到该证据并进行辨认。

  规范管理,让远程讯问走得更远

  “增加工作的科技含量,是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实现远程视频讯问全覆盖。”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说。

  据统计,2012年,昆山市检察院批捕案件采用远程提审犯罪嫌疑人1597人,占全年受理提请逮捕案件总人数的68%,以往去看守所提讯一次需半天时间,使用远程视频讯问后,一般只需20分钟就能完成,人均节约25至40个工作日,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

  “借助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常熟市检察院实现远程视频讯问后,公务用车的使用得到相应缩减,书记员人手紧张问题也因工作任务整合得到缓解,实现了集约化管理。

  此外,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还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结束后立即实现光盘刻录,为进一步固定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提供了技术支持。

  不过,远程提讯也有其局限性。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远程提讯因受拍摄视角、屏幕切换等技术性原因的限制,办案人员可能无法全面、连贯地获得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清晰认知。也就是说,承办人通过屏幕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进行完全把握与分析。鉴于其局限性,远程讯问不能完全取代现场讯问。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两级院远程视频讯问的适用,2012年下半年,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专门下发《远程视频审讯操作规程(试行)》、《关于苏州市检察机关建立远程提审机制的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明确案件适用范围,把好“入口关”。规定远程视频讯问系统适用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涉嫌犯罪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当面讯问效果更好的案件,一般不进行远程视频审讯。

  规范操作流程,把好案件“程序关”。规定办案人员在审讯前一日提交远程视频审讯申请,由案管部门确定书记员并公布。

  “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对于解决经济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矛盾有着显著成效,对于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域辽阔、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省份更有实用意义。将科技融入办案,整合资源,提升工作效能,大势所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大学教授李晓明对远程视频讯问的发展前景充满希望。

  

[责任编辑: 王俊微]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