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浙江模式”
时间:2012-12-14  作者: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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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对于发生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甚至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这是浙江省检察院12月10日印发的《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部分内容。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浙江省检察院经过调研,出台《指导意见》,提出了“三集中三简化两重点一监督”的浙江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模式,旨在规范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深入推进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  

  据介绍,“三集中、三简化”制度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审理,实现办案集约化;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内容,实现高效便捷。  

  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保证办案质量,要突出两个重点,即审查起诉时的重点在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出庭时的重点是围绕如何量刑。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既要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又要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发生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甚至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同时,当发生被告人不认罪等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建议法庭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按普通程序的要求“重新审理”而非“继续审理”,对应转未转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提出纠正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指导意见》,浙江省检察院还制作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

[责任编辑: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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