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针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最高检印发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在体例内容上增加“指控与证明犯罪”,再现检察机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本专题通过采访三位一线办案检察官,请其讲述办案故事、分享办案体会,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公开庭审争议的焦点,从而揭示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危害,再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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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顾佳

我们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详细]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多次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节目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详细]
指控与证明犯罪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账户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详细]
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后,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谋取利益的,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详细]
检察官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赵宝琦

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详细]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前期,周辉通过平台为13个发标人提供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信息注册2个会员外,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利用虚假身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详细]
指控与证明犯罪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详细]
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检察官说

浙江省丽水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邹利伟

我们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详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为平台,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详细]
指控与证明犯罪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经生辩解称,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的故意,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公诉人指出金乔网的人财物及主要活动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缴纳保证金、消费款,从中非法牟利。[详细]
指导意义
该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