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巍巍:用扎实的证据说话
时间:2018-04-12  作者:马云东 蒋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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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起贩卖假烟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矢口否认,甚至“搬出”之前口供中从未出现的人。面对这种情况,早已吃透案情的公诉人从容应对——

用扎实的证据说话

出庭前,蒋巍巍仔细查阅案卷

本报讯(马云东 蒋诉)2017年7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营烟酒食品店的康某和高某因贩卖假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值22万余元。原本以为只是一件小案子,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两人在福建省云霄县贩卖假烟的上线李清火抓获归案后,才发现抓到了一条“大鱼”。

经查,除上面这一起犯罪事实外,李清火还通过物流渠道和雇人运输等方式,在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先后向江西、安徽等地贩卖假烟。经鉴定,涉案假烟价值高达465.9万余元。

2018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庐阳区检察院公诉人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发生在庐阳区的这起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但李清火对起诉书指控的发生在外地的几起犯罪事实却矢口否认。这也成为庭审的焦点。

“广东省揭西县的那一起案件中的假烟不是我的,是方志山的。我和货运站的王某(已判决)是朋友,方志山想发货,我就介绍他们认识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李清火辩解。

“方志山是谁?干什么的?”早已将全案证据吃透的蒋巍巍清晰地记得,全案卷宗中根本就没有出现过“方志山”这个人。面对突发情况,蒋巍巍没有慌乱,决定从正面突破。

“他是我前妻的表哥。其他情况不清楚。”李清火答道。

“189****8677的手机号是不是你在用?假烟的收货地址是谁提供给王某的?”

“号码是我在用。收货地址是方志山提供给王某的。”

“之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你的十余份口供中,从未提起过这批假烟系方志山所有。同时,王某的供述中同样未提及方志山。现在庭审中突然说出这么个人,你怎么解释?还有,你刚才说收货地址是方志山提供给王某的,可为什么从调取的短信记录显示,上述信息都是通过你的手机号发送给王某的?你的辩解相互矛盾。”蒋巍巍接连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某一案的法院判决书、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让案件事实清晰呈现在法庭上。

“安徽省潜山县的那起案件,我不知道货是哪里来的,装货的时候我也没去。”眼见揭西县的这次犯罪事实无法抵赖,李清火又在其他犯罪事实上纠缠了起来。

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且是外地作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的提请,在第一时间已指派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张琳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为能彻底查清犯罪事实,张琳跟随办案民警南下福建进行了长达十余天的调查取证。其间,多次前往当地的公检法机关,调取了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形成证据链,将李清火的犯罪事实牢牢锁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张琳也给予办案检察官大量指导。正因为如此,面对李清火的辩解,蒋巍巍丝毫不乱。

“你是否认识负责运输假烟的曹某、张某和李某强三人(均另案处理)?”这一次,蒋巍巍决定从侧面迂回。

“不认识。”

“为什么你的供述中称发货的当天,你和吴某(另案处理)一起和上述三人在茶楼喝茶?”

“吴某是我女朋友的弟弟。那天,我找吴某,他说在茶楼喝茶,我就过去了,看到他们三个和吴某在一起喝茶。但我不认识他们。”

“既然不认识,你怎么知道我刚才说的三个人就是和你一起喝茶的三人?”蒋巍巍突然发问。

“我也是在喝茶时才认识的。”

“这说明,在当晚装货之前,你们就认识了。喝完茶之后,你们又做了什么?”

“我记得大概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就回家了。”

“为什么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记录显示,你与上述人员从茶楼出来后,先后到过数家租车行,并与吴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0时6分出了云霄县城?”蒋巍巍相继向法庭出示了曹某等人供述、指认笔录、调取的监控记录等证据,李清火的辩解不攻自破。

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清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康某、高某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李清火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公诉人简介

蒋巍巍,1989年4月出生,2012年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工作,现任公诉科检察员、员额检察官。从检6年来,一直工作在办案一线,曾获“合肥市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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