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案件都办成精品群众就有获得感”
时间:2018-03-19  作者:丁国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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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检察官王勇几乎拿到所有让法律人引以为傲的奖项

“案件都办成精品群众就有获得感”

王勇与同事研究案件。

本报讯(记者丁国锋文/图)31岁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35岁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作为一名检察官,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在他23年的职业生涯中,几乎拿到所有让法律人引以为傲的奖项。

谁能想到,王勇的第一学历竟然是会计专业。“学生时代我几乎是个‘名学渣’,成绩一直很落后。”近日,王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自嘲说。真正从事法律工作,成为一名“狩猎者”后,王勇才像种子找对土壤一样,有了成长发育的环境,逐渐找到奋斗的方向。如今回头看,王勇感到,自己就像一个懵懂的孩童,一路跌跌撞撞寻找着未来。

1993年,来自山东滨州的王勇考上南京农业大学的会计专业。大专毕业后,他被分配回老家的检察院当会计,工作安稳而悠闲。直到2000年,26岁的王勇结婚了。面对一个小家庭,“不能一辈子混混上下班”的想法,涌上王勇心头。

2001年,王勇参加了所在检察院的公诉科竞争上岗。他回忆说,自己刚到公诉科就一边学习办案,一边兼任内勤。虽然他在两年前考试通过了助检员资格,但毕竟没有法律基础,一切都得从头开始。

逐渐地,王勇发现,公诉工作有很多挑战。“我第一次办的案子,是两个人自行车碰撞,嫌疑人扇了被害人一个耳光,被害人的眼睛因此失明。”王勇至今对案情记忆犹新。

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呢?经王勇和同事们查证,被害人是个柔弱的女子,经过相互辱骂、推搡,强壮的犯罪嫌疑人跳起来暴力击打被害人面部,有伤害的概括故意。虽然嫌疑人辩解只是扇了被害人耳光,但旁观者却证实,其是直接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眼部,所以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办理该案过程中,王勇第一次独立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他的公诉意见。当被告人信服地认罪、被害人表达感激的那一刻,王勇心里默默认定,这就是自己一直寻找的有意义、有价值的工作。

此后,王勇一边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律知识,一边勇挑重担,不断办结让同事们刮目相看的一个个“骨头”案。2006年,他被选中代表山东省参加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闯入前20名,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2007年,王勇通过全国选调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在2008年江苏省检察业务竞赛中夺得全省十佳公诉人称号,被授予最佳专业知识奖。2010年,他代表江苏再次出征全国公诉人比赛,获得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

案件越疑难复杂,追求公平正义的心情就越迫切。如今,王勇担任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全处每年办理上千件案件,他依然有着那种“初心”般的激情,努力寻找各种问题的解决之道。

“作为检察官,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都是无法接受的。”王勇说,有些案件明明很恶劣,怎么就不能审查得再细致些?怎么能不尽全力就轻易作出诉与不诉的判断?

一位退休女教师在证券公司中户室买卖股票,一只跌停板股票莫名其妙出现在仓内,好多天后才抛售出去,让她一下子损失7万余元。警方介入后,她邻座的小伙子被认定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小伙子却不承认曾经动用过女教师的账户,案件陷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困局。

经过侦查试验,王勇用排除法通过查账户、查IP、查监控,认定邻座小伙子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他趁女教师疏忽,偷看了她的账号和密码。但案件还有个问题,用别人的钱购买“垃圾股”,损人不利己,如何定罪?

“虽然当时没有先例,对追究刑事责任存在顾虑,公安机关不敢立案,检察院也不敢起诉。但仔细研究后我认为,此案主客观要件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点。”王勇说,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人就主动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对类似案例采用了同样观点。

“我到苏州检察院公诉处工作后,最有成就感的事就是对民间纠纷、吵架打架等情况的研究。通过一个多月调研分析,我提出,不再以构成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扩大刑事司法对普通伤害案件的法律惩罚范围,最终推动公检法出台工作纪要,使得提起公诉的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度减少。”王勇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要有好勇斗狠、称霸一方等动机,年轻人因为偶发纠纷引发打架,一律追究刑期较长的聚众斗殴罪,对每一个家庭都具有很大伤害。

王勇说:“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书面正义,公诉工作就是要将其转变为现实正义。只有将法律研究透彻,抱着敬畏谨慎的态度,通过认真论证,办理好手中的每一个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案件都办成精品,群众就有获得感。”

紧张的办案之余,王勇乐于将办案心得和对热点法律事件的评论,通过媒体、自媒体渠道与大家分享,他将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编辑成册,被誉为“出庭锦囊”。他创建了苏州公诉业务网站,成为全国检察内网资料最齐全、最实用、最具影响力的刑事法律资料库。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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