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时间:2016-12-27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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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犯罪法律适用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徐日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问题,《解释》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据了解,《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四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是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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