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保护举报人是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关键所在
时间:2010-06-25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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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七成来自群众举报。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避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已成为检察机关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关键所在。 

    举报线索会在管理中泄密么? 

    “进入检察院后,举报线索不存在泄密的风险。”高检院举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管理、审查和分流制度,有效防止举报线索泄密情况发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条要案线索在立案侦查之前,检察院一般只有4个人能接触掌握举报内容,他们分别是线索受理员、举报中心主任、分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对一般的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同样遵循严格限制知情范围的工作原则:举报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受理,并由专人管理。 

    针对举报数量的不同,各级检察院保存举报线索的方式各有不同:在高检院,所有通过电话、网站、来信、来访举报的内容都将统一存入和外界完全隔离的举报信息库。而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所有举报材料都被锁在保密铁柜,铁柜密码由专人负责。 

    很多检察院还规定,在线索受理环节对实名举报人进行编号,用数字代替举报人进入后续处理环节,这意味着除侦查工作需要,实名举报者的真实身份只有线索受理员一人掌握。 

    当举报线索离开举报中心分流时,检察机关也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下级检察院采取检察专线网分流,对同级检察院业务部门采用机要袋密封分流。 

    事实上,保密要求贯穿举报线索处理全程,很多细节也被一一加以严格限定。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杜维齐说,按照高检院规定,检察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举报材料,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鉴定举报人笔迹。 

    记者还了解到,对来访举报,为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前往举报人指定地点受理,如宾馆等隐蔽场所;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高检院也统一规定要设置单独的举报密谈室。 

    举报人会在侦查中暴露么? 

    举报内容是否会因侦查工作的开展而暴露呢?一名曾在侦查岗位工作多年,如今在控告申诉岗位工作的检察官很肯定地告诉记者:“侦查工作不会暴露举报相关事项,举报人不会在侦查工作中暴露。” 

    为避免举报人不被侦查工作暴露,除了侦查技巧问题,高检院还规定,控申部门开展初核工作,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杜维齐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按照规定,处级以上举报线索由市级检察院负责,基层检察院如何初核被举报人的身份和职级?“我们会去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纪检部门核实其职务级别,一定不会去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 

    而当举报线索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后,检察官难免会接触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被举报人。此时,检察官如何保证举报人不被暴露?这名曾在侦查部门工作的检察官说,遵守严格的侦查规定,掌握必需的侦查技巧,是侦查战线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发展到今天,检察院的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已经相当成熟、完善”。 

    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要求,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杜维齐说,实际侦查工作中,保密措施远远高于规定要求。 

    为打消举报人疑虑,杜维齐作了一个比喻说明:若某单位甲工程师在A项目中涉嫌受贿,检察官前往该单位初查时,不会直接点名甲工程师或A项目,而是要求单位提供所有工程师和他们各自负责的项目。“通过扩大调查范围遮掩被调查对象和被调查事项。” 

    为什么还有举报人遭报复? 

    为保证检察环节保密制度的落实,高检院还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举报线索管理和查办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举报线索泄密、丢失的,或者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同时提醒,举报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也很重要。 

    记者掌握的信息显示,检察机关接到举报人反映遭受打击报复案件中,两类举报人居多:一是举报村干部的村民,二是在国企改制中反映公司老总涉嫌经济问题的职工。接受采访的检察官说,这两类举报一般为多名举报人一起举报,有的还是公开举报方式,这难免会引起被举报人注意。检察官建议,举报人应选取合适的举报方式,不提倡公开举报。 

    高检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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