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检察全面审查机制还原命案真相
时间:2019-02-19  作者: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福建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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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福建漳州的一起命案,死者是报案人的朋友,报案人声称死者前一天晚上发生车祸死亡。但经调查发现,此案似乎不止是交通肇事逃逸这么简单。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死者胸前匪夷所思的伤口,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却又有所隐瞒,他要隐瞒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2019年2月16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专题节目【全面审查】,深入报道了漳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和亲历性办案机制,及时还原了这起命案发生的当晚全部真相,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定做出更加准确判断的精彩办案故事。

案情回顾

2015年底,福建漳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一名女性死在了他家的车库里。酒驾逃逸、同行同伴受伤没有及时送诊导致死亡。根据多方证词,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海明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这起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时候,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觉得,这个案子的背后,似乎并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那么简单。

检察官认为,如果嫌疑人周海明只是酒后驾车造成电动车上两人受伤的话,那么还可以认定他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嫌疑人的酒驾行为,还造成了同车人冯娟娟死亡这一后果,因此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

根据法医的尸检结果,嫌疑人周海明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与死者冯娟娟发生了性关系。

周海明的性行为是发生在冯娟娟生前还是死后?这关系着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的认定。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找到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处的法医刘龙清。由于周海明在冯娟娟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咬伤了她的胸部,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刘龙清再次进行尸检,发现死者胸口咬伤处有皮下出血现象发生,应属于生前伤。

依据周海明酒驾接连撞车致多人重伤选择逃逸,同伴受伤没有及时送诊致其死亡,且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海明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案

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副主任法医师 刘龙清

根据现有的技术性审查制度,检察业务部门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所部门,他们会把法医学方面的证据同一时间通过业务系统委托技术部门审查。

对于死者胸部被咬伤的伤口,我们做了一个提取病理,然后做切片,观察它到底有没有出血。因为作为一个生前伤,从法医上讲,它有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出血。

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张小芬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结合证实被告当时当晚驾驶车辆的时候,属于醉酒的状态。在他第一次碰撞之后,还保持了一个相当高的车速在行驶,以致于发生了第二次的碰撞。经查实,当时人流量和车流量,已经达到了我们认定他侵犯公共安全这样一个客体的要件。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潘进格

刑法上对行为的认定,需要我们做一个总体性的评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已经包括了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的一个犯罪结果发生,像本案存在的一死两伤的情节。

关于伤情鉴定或者死亡鉴定这种结论,公安机关的评判标准是否客观清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把好第二道关,我们必须通过实证的方式,自己亲历的把这个案件复核。

嘉宾普法

主持人:本案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机制与之前法医的检测有什么区别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技术专家、中国刑科协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颂东:通过这样一个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够防漏纠错,福建省在2006年,发现在法医方面存在有一些问题的案件比例在13.86%。开展了这项工作以后,到了2010年,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问题案件率下降到了6.8%。2017年基本上在5.3%左右。

主持人:这次采访的时候,记者也听到了一个词,叫做亲历性办案机制,这是什么意思呢?

周颂东: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过去可能比较多地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这样就很难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我们现在通过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比如说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要对相关的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具体地核实。这些实际上都是亲历性办案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主持人:普通的醉驾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周颂东:比如说醉酒驾车,如果醉酒驾车的过程当中,他本意是不想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了第一次碰撞之后他停下车了,这种情况是属于交通肇事,如果他已经发生了第一次碰撞,却没有停止,而是放任这种结果,又发生了第二次碰撞,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这时候他就是间接故意,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 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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