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事故疑点重重,检察官追诉漏犯漏罪
时间:2018-03-15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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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当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改革,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顺应改革的要求,不断推进公诉工作的创新发展,有很多优秀的公诉人在创新发展当中,一方面有力地打击犯罪,另外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蹊跷的事故

2017年3月27日傍晚,湖北省大冶市的一个采石场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工地上的两个工人受重伤不治死亡。

当地的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案发4天后,挖掘机的司机杜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杜某交代,他在矿山上清理浮石的过程中处理不当,导致浮石突然落下砸中了底下的两个人。

根据杜某交代的情况,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他们发现事情有些蹊跷。

事发地是一座矿山,在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些爆破后留下的痕迹,而且在这家采石场的办公用房里,他们还发现了一些用于矿山爆破的装置。

之后,法医对两名被害人的死因进行了鉴定,受害人是因冲击力造成的死亡,鉴定的结论证实了警方的猜测。

结合诸多疑点,警方认为这起事故可能跟爆破有关,他们决定再次提审杜某,还没等警察开口,杜某就承认之前他向警方撒了谎。

杜某交代事故确实是因爆破引起的,但这与他无关。当时矿上准备爆破采石,两名被害人就是从江西请来的爆破人员。

事实上,杜某并非采石场的员工,他是包工头黄某雇佣的一名挖掘机司机。案发后,黄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警方那里做笔录,至于怎么说就听采石场的安排。

对此,黄某向警方承认,案发后,采石场的两个股东徐某、王某跟他商量,让他的挖掘机司机杜某去顶包。

金钱的诱惑

案件水落石出,之后涉案的采石场的股东徐某、王某,挖掘机老板黄某相继到案。然而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警方发现事发的这个采石场还存在其它的问题。

事发的这个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在2015年12月17日就已经到期,2016年7月,大冶市改造公路需要碎石料,嫌疑人王某得知后便和徐某等三人承包了这个采石场。

警方调查了解到,原本市里面只允许对采石场内的库存石料进行加工,但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等人擅自违法进行开采。

王某等人非法开采的行为性质已经确定,但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从2016年8月他们承包这座矿山到案发,到底非法开采了多少石料,这将直接影响到对他们的定罪量刑。

警方调查发现,承包采石场的王某将会计账目转移多次,最后导致会计账目丢失。

如果确定不了非法开采的矿石数量,就无法确定嫌疑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是否超过10万元的最低定罪标准。警方想到了一个办法,他们请来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非法开采的矿石数量进行了测量。

经过测量,王某等人非法开采石灰岩矿10.35吨,价值为93.15万元,远超于10万元。之后,警方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包庇罪将王某等6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追诉漏犯

对于这起涉案人员众多,性质严重的案件,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非常重视,抽调院里最精干的力量负责审查此案,该院副检察长、全国优秀公诉人刘亮是这起案件的负责人之一。

仔细看完全部卷宗,刘亮发现了问题,有一个罪犯被遗漏了。

据了解,出事的这个采石场是武汉一家公司的,公司在大冶的负责人是胡某。当初是胡某私自将采石场转包给王某等人,30万的承包款也落入了胡某的口袋。

在检察官刘亮看来,对于一个库存只有不到5万吨,而且采矿许可证已经过期的采石场来说,显然是需要通过非法开采才能达到每年不低于100万吨的采矿量。

而关于这一点,无论是胡某还是承包人王某等人,应该都是明确知道的。所以,胡某将采石场擅自转包的行为也涉嫌非法采矿,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追加

胡某的刑事责任得到了追诉,在仔细审查采石场股东王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后,检察官刘亮对他们的行为是否还涉嫌其它的罪名也有自己的看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刘亮看来,这起事故因王某等人违法使用爆破装置非法采矿,造成两个鲜活的生命离开了人世,如果只追究王某等人的非法采矿罪有违公平。

经过研判,大冶市检察院认为,采石场的三个股东,以及案发前帮忙从江西找爆破人员来大冶实施采矿爆破的黄某,他们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审查其中一名嫌疑人王某的口供时,刘亮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王某辩解说,事发那天他在磅房,看不到山上在开采,也不知道爆破的事情,对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确实如此,就无法确定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经过刘亮和工作人员跟随警方实地走访事故现场,王某的辩解被推翻了。

经过仔细审查,一切准备就绪,检察院以王某等人分别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妨害作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包庇罪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10日,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8年2月12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院对王某等人的各项指控,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三年八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小撒探会

刘亮和她的同事们在这个案件当中的突出表现,有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就是公诉工作的创新发展,那么公诉工作的创新发展取得了一些什么样的成效?在十九大过后,这项工作还会有哪些新的举措?带着这个问题,《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

撒贝宁:张厅长,您好。我们曾经听到一个形象的比喻,公安机关是做菜的,检察机关是端菜的。但是在刚才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检察机关不仅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而且还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追加遗漏的罪名。从这个表现上来看,是不是可以看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的公诉工作也有了新的趋势和变化?

张相军:从中央部署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来看,这个案件体现出在新时代,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之一,我们提出来要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更加强调证据的基石作用。同时我们也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特别从这个案件中,也能看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发挥了诉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按照提起公诉和审判的要求搭建证据体系,同时我们也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对于经过审查发现的漏罪漏犯,依法予以追诉,这个也体现我们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撒贝宁:所以说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其实检察院的工作恰恰是这个能够得以成立的一个很重要的支点 。在这个案件的当中,还有一个细节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是大冶市的一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过去我们印象中,好像做了检察长之后往往可能更多的是侧重于行政管理工作,真正能出庭办案的可能不多。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在这起案件当中县级市的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这背后传达出一个什么样的信息?

张相军:从这个案件,我们副检察长带头出庭反映了我们贯彻中央的要求,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带来的积极变化。过去,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属于三级审批制,也就是说有承办人的审查,部门负责审核,最后是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来决定。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更多地担负的是一种审批的职能,他往往缺乏办案的亲历性,同时这种模式下,也造成办案主体的责任不明晰,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诉讼效率也不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要求进入员额的检察官,特别是领导干部,检察长、 副检察长都要在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现在来看,经过全面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进之后,从县、市、省到最高检,四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都逐渐地回归办案一线,带头阅卷提讯嫌疑人,很多案件都带头出庭,发挥了非常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撒贝宁:今年我们《今日说法》的两会特别节目设计了一张心愿卡,想请您分享一下2018年您的法治心愿。

张相军:2018年,我的法治心愿是:希望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方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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