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治理之维
时间:2020-07-04  作者:王裕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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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不同学者对“法律是什么”的基本维度阐述过不同观点。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与一书中指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需要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套现实的规则体系。然而与他们所不同的是,美国法学家庞德既不直接肯定法律的价值,也不直接否定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而是在社会中分析法律的实施效果。法律的实施效果实际上即反映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征了法律的社会治理之维。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系统阐述了法律的社会学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系统、有秩序的社会控制。在庞德看来,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支配,这种支配是通过对社会个体施加压力来完成的。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主要手段。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其有可能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庞德关于法律的社会控制属性的论述对于理解法律的社会治理之维具有重要启发。一定程度上讲,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站在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待“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法律在现代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任务,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其前提应该是法律能够有效实施于社会。那么,法律如何有效实施于社会呢?这里又分为三个层次的逻辑,并在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得到系统阐述。首先,不是法律创造利益,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影响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实施。利益是个体或集体谋求和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此法律在安排人们关系和行为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尤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看到不同利益关系。其次,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利益加以分类并给予不同程度的承认和保障,是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前提。庞德认为,利益可分为三类:一是个人利益,即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之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二是公共利益,即包含在政治组织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三是社会利益,即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最后,不同利益的实现过程总会存在冲突,因而需要法律执行机关根据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范围以及确认的一些规则协调不同利益关系。

庞德十分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并把法律的社会效果作为法律的任务和目的。在其看来,法律在协调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犹如承担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这项社会工程并不仅仅表现为提供一套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表现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的全过程,更表现为法律执行机关在协调不同利益关系时的重要职责和使命。由于社会生活中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始终存在冲突,因此法律执行机关在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准确区分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各种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协调,最大程度实现法律调控社会的目的。

之所以突出强调法律执行机关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因为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而法律执行机关要站在社会治理的维度去灵活运用法律,正确把握和处理个案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才能服务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对现行发展中的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全部调整,总会存在法律的空白之处,因而法律执行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识别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协调好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保障各种利益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基本实现。另一方面,从法律执行的过程来看,任何法律的执行并非直线地贯穿于社会,总是面临社会中各种既定的和潜在的利益关系干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如果国家不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进行有效控制和协调,那么社会将会失范或者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将会频繁出现。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得社会生活能够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则必须强化法律执行机关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进行准确理解和灵活适用。

因此,为了推动法律在社会中的统一正确实施,最大程度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效应,法律执行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需要转变理念,优化工作模式和资源投入,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于社会。

(作者为江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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