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机制
时间:2020-07-02  作者:高松林 肖尚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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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针对特定的认罪认罚案件探索设立证据开示程序,即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双方达成较为一致的量刑意见,而据此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也会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于法院采纳。

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一种重要体现,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从以下六个方面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机制。

(一)缘法而行:规范量刑建议规则

1.制定法检统一的量刑规则。在参照现有的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由法检两家共同制定统一的量刑规则,在顶层设计上保持统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笔者认为,量刑规则应明确以下问题:其一,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从宽幅度应与认罪认罚时间相关,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越早,量刑从宽的幅度也就越大。其二,认罪认罚应视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自首且认罚、自首不认罚、坦白且认罚、坦白不认罚等不同的情形中,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选择适用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其三,量刑情节不确定时,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对于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尚不确定的,检察机关可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既能适应变化的量刑情节,又能通过量刑激励督促犯罪嫌疑人足额缴纳罚金、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认同。其四,依案件特点区别化选择量刑建议方式。对于量刑从宽幅度较小、刑期较短、量刑指导较明确、量刑规律比较好把握的案件,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复杂疑难的重罪案件,允许适当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2.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规则。其一,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在量刑建议中需要对主刑、附加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其二,规范量刑建议的方式。起诉书中应写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可以在起诉书中说明,也可以另行制作。其三,规范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四方面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否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性;四是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

(二)提升素能:强化量刑建议的把握能力

1.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公诉观念。以往部分检察机关在公诉工作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而忽视量刑工作,量刑建议的专业性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检察机关应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公诉理念,既注重收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又注重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

2.联合法院、律师组织加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工作培训。其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的业务沟通交流,通过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法检联系,同时注重邀请法院系统的量刑专家对检察官进行授课培训,以便强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工作司法素能。其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开展量刑规范统一性培训,深化控辩双方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工作的认识与了解,保障律师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能够提出有效专业的量刑意见。

3.强化自身业务素能学习。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加强对相关量刑规范、量刑规则等的学习,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及量刑建议的规律和技巧。刑事检察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调研分析,对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智慧检务:打造量刑智能辅助系统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可以为获取科学精准的量刑结果提供参考。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可根据案件事实全面抓取不同的量刑参考因子,将其细化为不同的量刑权重,通过运算模型,初步得出刑期、刑种。设计智能辅助系统要结合地方司法工作特色,对本地区刑事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全方位统计和梳理,需要强调的是,量刑辅助系统的结果只能作为办案参考,还需要综合考虑不可量化的量刑因素,量刑建议的提出最终需要检察官的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算。

(四)落实保障:健全量刑建议精准化保障制度

1.确保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实质化。其一,健全律师参与机制,确保量刑建议产生过程的科学性和协商性。一方面要注重保障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权利,检察官在办案中也要注重收集其提出的量刑意见,突出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平等对抗作用,确保律师参与量刑的实质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评价机制,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参照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给予值班律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提升值班律师的责任感和法律服务质量。

2.全面收集影响量刑事实的证据。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发现有影响量刑的证据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人员补证或自行补证,确保所有关于量刑的事实证据都被查清。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由侦查机关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制作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在审查起诉时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帮助检察官作出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

(五)精准量刑:探索证据开示制度

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获知的控方证据极为有限,不利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所以,有必要针对特定的认罪认罚案件探索设立证据开示程序,即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双方达成较为一致的量刑意见,而据此提出的精准化量刑建议也会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于法院采纳。

(六)强化协作:推进司法办案一体化建设

1.完善量刑建议的考核机制。司法实践中,不宜简单地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或是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考核标准,需要综合考量事实证据是否发生变化等多种情况进行准确区分。

2.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操作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范围界定、程序适用等问题,尤其是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明晰对法律规定的解释、细化操作流程,为规范司法办案提供指引。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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