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检察工作的四个维度
时间:2020-07-02  作者:孙全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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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注意从四个维度推动民法典的正确统一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一是掌握民法典立法之髓,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这次民事法律规范的编订纂修,再次确立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树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提出了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健全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巩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事检察特别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深刻领悟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注重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办案,让各类企业尽享放心发展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以民法典实施切实做强民事检察。

二是体现行政检察之责,促进依法行政。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行政检察要促进有关机关明确履职范围和界限,推进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的法治政府建设。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行政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界,办好做优刑事检察。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根本原因在于片面运用刑事或者民事理论及法律,缺乏融会贯通和辩证思维,简单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责任或者以民事责任掩盖刑事责任。“刑民交叉”解决的关键在于在正确全面掌握刑事、民事法律基础上,合理界定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合同之债和合同诈骗、产品缺陷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联系和区别,坚持刑法谦抑性,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防止公权力任意介入私法领域,着力服务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营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市场环境,促发展保就业保民生。司法实践中,还要认真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罚的内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

四是理解好民法典中公益条款,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9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32条),英烈保护(185条),隐私保护(1033条)等都有具体条款规定。要全面正确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涵,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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