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
时间:2020-05-18  作者:尹伊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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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一场深刻的司法理念变革。要真正从思想认识和考评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一要从注重办案数量为主的考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方式;二要从相对固定的考评管理方式转变为动态的考评管理方式;三要从拘泥于办案本身的考核转变为对办案延伸效果的考核。

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是张军检察长在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部署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何正确认识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怎样去推进这项工作?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必须以司法理念转变为引领。也就是说,不破除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以办案数量为基础的考评管理司法理念,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并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过去的考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我们必须想明白一个问题,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对办案工作的要求,到底是办“所谓”更多的案件,还是办更好的案件?答案当然是办更好的案件。只有办更好的案件,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和要求。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盼和要求已经从过去的“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如果我们的考评指标和体系着重体现的还是办案数量,导致数量虚增,也增加讼累,没有实际效果,怎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所以,必须树立把追求办更好案件而不是办“所谓”更多案件,实际上也就是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理念,以此引领检察考评管理。我们一定要认识到:

第一,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一场深刻的司法理念变革。要真正从思想认识和考评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一要从注重办案数量为主的考评管理方式转变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方式。为什么说过去的考评方式是简单粗暴的?就是因为它只注重数量。要把它转变为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就要彻底摒弃过去陈旧的理念和方式,重新构建一套以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讲得非常具体,比如,“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依法正确改变了原案件办理方向的就要加分,在办案中主动监督立案就要加分,监督纠正了违法立案、违法取证再予加分”,这不就是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鼓励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办案取向么?吉林过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比例低,暂时提高了又有反复,就可以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办一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就加分,检察官再办理这方面的案件就有了追求、有了动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常态长效机制就建立起来了。再比如,我们现在鼓励多开展公开听证,凡是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就加分,如果是检察长亲自主持公开听证,就加更多分,这样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就发挥出来了。二要从相对固定的考评管理方式转变为动态的考评管理方式。过去的考评模式相对固定静态,一年一考评,不够灵活,不能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要转变为动态的考评模式。一方面,考评内容上要动态,可以不断添加内容,需要鼓励什么样的司法办案行为,就增加什么样的评价指标。另一方面,考评时间上也要动态,能不能改成一个月一考评?每个月把考评的结果通报发下去,使考评这个指挥棒更加灵敏。三要从拘泥于办案本身的考核转变为对办案延伸效果的考核。所谓办案效果的延伸就是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这个延伸是没有止境的,实际上就是从“工匠”到“大师”的追求。当然,办案效果的评估也是复杂的,需要多做服务工作的案件工作越多效果越好,需要准确认定的案件环节越少效果越好,如正当防卫案件,办案机关不能及时作出准确认定引起了炒作,要最高检指导纠正,效果就不好。

第二,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一场更深层次的司法改革。如果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责任制改革压实了检察官的责任,那么考评管理体系的改革就是要让检察官知道怎么办案、怎么办好案。这是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上的一次接续的、更加深入的改革,是对前两次改革的巩固和深化。如果工作压力更大、加班更多的还是综合行政部门,那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就很难体现出来。因此,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就是要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至名归,不仅压实司法责任制,而且给司法责任设置新的更高标准。改革的目的是受益,是释放更多的红利。我们要把这项改革的激励作用发挥好,释放出更大的红利,让广大检察官受益,让整个队伍受益,让检察工作受益,最终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三,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更好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检察工作。考评管理体系也是个“纽带”,通过“纽带”的传输作用,把中央的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各项要求,通过动态、精准、高效的考评,及时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每一名检察官。比如,对脱贫攻坚这场硬仗,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如期实现,没有任何退路和弹性”。我们在考评中就要对惩治扶贫领域腐败犯罪、快速返还涉案财物、加大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司法救助的力度等指标提出要求,促使检察官高度关注、有所作为。又比如,吉林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加上这次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复工复产、产业转型、促进消费等任务很重。我们在考评中就要对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法律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给予相应鼓励。总之,就是要确保我们检察机关的考评指挥棒,始终跟着中央部署和大局需要来挥动。检察官只要按照考评要求去做,就相当于是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而让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真正成为检察官办案的自觉追求。

第四,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给检察官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检察官办案不只是单纯为了打击犯罪,更要为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作出贡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很多指标和项目要求,都应当分解落实到这一考评管理体系中。比如,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我们就要在考评体系中提出以案释法、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指标要求,引导检察官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落后观念,更好地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中。又比如,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取得重大影响和突出效果的,就要多给加分。还比如,通过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办理了具有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解决了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完善了机制制度、提升了治理水平,也要给予加分。要通过考评的导向作用,促使检察官把司法办案工作变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更好地把“案-件比”落实到检察机关,把司法责任落实到检察官。检察机关办案和检察官司法责任通过这一考评管理体系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要求。过去,检察机关把案件办“结”就行,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要求“事了”不是硬杠杠,谁会考虑“案-件比”问题?新的考评管理体系要把这些都变成“题中应有之义”。“案-件比”在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要使“案-件比”最优,各项办案工作就必须做到极致,不仅案结,而且事了,社会矛盾得到化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检察服务暖心到位,申诉少了,控申检察工作压力也会相应减轻,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第六,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实质上是更好地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新的考评管理体系将对检察官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按照这个要求去做,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提高了,办案的效果更好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也会提升,进而有力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杨克勤等个别领导干部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吉林检察机关政治生态,严重影响了吉林检察工作和形象。考评管理体系改革是重塑吉林检察形象,提升吉林检察工作的良好契机,我们必须珍惜机遇,紧抓不放,克服阻力,迎难而上,把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作为重要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尽快抓出成效。

(作者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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