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着力提高质效与公信
时间:2019-08-29  作者:陈贤清 黎青武 刘元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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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发出建议,督促完善单位制度、弥补监管漏洞,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效果的制度。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下的检察权运行中,检察建议很大程度上担当了体现检察监督公信力的重要载体。

检察监督基础载体的核心要素。检察建议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载体,需要有坚实的法律支撑、社会准则基础和现实的客观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建议的提出具有合法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必须依照宪法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主体、程序、行为、后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

2.检察建议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所指向的被监督主体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且执行后产生的监督效果符合社会价值体系要求。

3.检察建议效果最大化。要在监督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增强检察建议监督质效的路径。检察建议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刚性增强要着眼于检察建议在适用上实体和程序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1.注重实体和落实,规范检察建议文书的制作。朱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提道:“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实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失误。”检察建议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种,代表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形象和权威,以检察机关名义所发检察建议书都应经研究室审核,保证检察建议书标题、文号、字体规范统一,确保检察建议的严肃性。要严把程序关,先由办案部门拟制检察建议书,再由研究室负责审核,最终由检察长审核签发。

2.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委、人大的配合机制,所发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监委、人大等机关和部门备案,并抄送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及时向监委、人大反馈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3.引入监督机制,防止检察建议权滥用。任何一种制度的优势发挥,关键在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孟德斯鸠说:“权力天然的具有扩张性,对权力进行控制是必须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来源于人民,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应认真对待检察建议,最大可能地通过程序正义接近实体正义。一要建立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重点审查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二要引入外部监督,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对检察建议进行同步监督,防止检察建议滥发现象的发生。

4.以“智慧检务”为契机,优化检察机关各部门资源配置。建立严格的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扩大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受众面,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遇到的监督案件案源问题,应以正在推进的“智慧检务”为契机,运用技术手段、用大数据来探索解决,充分运用横向一体化机制,切实增强协作配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作、工作配合、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工作实践,健全和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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