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考量“检察智慧”
时间:2019-08-25  作者:徐业恒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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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也迎来新机遇新发展新挑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指南针。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监督主责主业、切实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平等保护是原则,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支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在一切政策制定和工作推进中把所有企业都当成平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对待。尽管当前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在立法层面上有了保障,但在法律具体实施这一层面,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在市场准入、融资贷款等方面,民营企业需要跨过的门槛依然很高。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职能,破除市场主体差别保护壁垒,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获得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的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存条件、发展空间,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谦抑、审慎、善意办案是关键,切实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一定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的司法方式。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性是大还是小,危害后果是重还是轻等因素,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从而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方式,不能被动机械地去适用法律和套用法律条文,单纯地采取够罪即捕即诉的做法。同时,要运用好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保障和服务并重是抓手,努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要解放思想,进一步铲除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不相适应的惯性思维、陈规陋习和路径依赖,找准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发力点和落脚点,通过司法办案动态感知和深度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做好“加减乘除”法,以检察服务保障的高效率换取企业发展的高效益。首先,要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保持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高压态势。其次,要强化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怠于执法等问题。再次,要用好公益诉讼的关键一招,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最后,要大力推进智慧检务,主动拥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通过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的服务,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综合效果是目标,确保办案成效合乎民意。追求综合效果,也就是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精髓之所在,也是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达到和实现的目标。因此,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不能关起门来办案,也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而要兼顾不同的社会价值和行为目标,在法治框架下多关注社会评价和舆情动态,多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多关注社情民意,多关注公序良俗,多关注群众的所思所想,案件办理结果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契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合乎民意。由此可见,如果说司法办案是一门艺术的话,检察官就是要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活动中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地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底线,严格将企业行为和个人犯罪区分开来。强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并不是要给企业恣意妄为的“特别通行证”,更不是意味着企业家可以拥有免罪的“丹书铁券”,而是在严守司法底线的前提下,明晰企业行为和企业家个人行为的界限,既要保护企业合法发展,也要让违法犯罪的企业人员依法得到惩处,不能造成对企业家特殊保护的司法氛围,避免因身份的不同造成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判的新的不公平现象。所以,对于发案企业,要结合司法办案剖析发案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堵塞制度漏洞,增强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使其能亡羊补牢、走出低谷、恢复元气。对于民营企业家个人,要帮助其“强身健体”,提升法律素养,学会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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