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视角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时间:2019-07-21  作者:张峰 李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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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此,该类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对来讲更侧重于客观性的证据,而不能仅凭言词证据予以认定。移送市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除了言词证据之外,证据体系还包括客观性证据。但是形成完整的证据指控体系在司法实践的个案中具有针对性,证据裁判原则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予以体现,需要厘清司法观念,立足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司法证明方式,进一步强化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和监督。

刑事指控体系的核心是证据,如何科学、规范审查证据则是司法实践中受关注的问题。在摒弃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口供中心主义证据审查模式的前提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响应和贯彻。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中心,凭借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的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模式。客观性证据审查原则强调侦诉协作,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科学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公诉活动提前对侦查行为进行引导,确保侦查环节严格依照审判标准调查取证,进一步促进侦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过于注重围绕毒品、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而忽略了关联性证据的收集,虽然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以技侦材料为线索,全面收集关联性证据。在侦查前期,侦查人员应围绕技侦材料展开关联性证据的收集,而不是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再收集证据。手机通话记录只能佐证互有联系,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交易的金额,但是交易的具体时间、地点、交易人员、交易方式、行程仍需要侦查人员及时调取监控视频、行车轨迹甚至采用跟踪等方式进行侦查。特别是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分工明确,确定共同犯罪人员的毒品犯罪数量与其交易的行为密不可分。

提前介入,引导运用发散性思维。公诉人提前介入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时,要注重引导运用发散性思维。由于侦查的秘密性、不公开性,司法实践中的提前介入往往都是被动的,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主观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在提前介入时,公诉人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根据现有的客观性证据,结合言词证据,引导侦查人员树立间接证据证明方式的理念,从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寻找证据予以佐证,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口供,要及时提取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发散性思维应当贯穿于整个侦查的全过程,无论是在侦查的初期还是后期,都应当以发散性的思维来考虑整个案件,从每一条信息、每一份供述中发现其最大的价值,不断放大信息的外延,扩充侦查的范围,明确取证的方向。虽然,单个间接证据很难直接认定毒品犯罪的事实,但是间接证据又可以证实毒品犯罪事实的某些环节或阶段,各个单独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这些间接证据就是指控毒品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比如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经审查发现被查扣的物品中出现了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毒品的鉴定意见又显示被查扣的毒品可卡因含量均在37%至40%左右,公诉人提出对所扣毒品的成分进行补充鉴定,结果鉴定意见检出了碳酸氢钠成分,相关的监控视频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购买碳酸氢钠的事实,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共同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决定了大控方一体的格局。新型的诉侦关系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诉前具有主导地位,尤其是要做好证据标准传导的监督职责。毒品犯罪案件的认定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指控体系,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毒品扣押后的程序有的并未严格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影响了指控犯罪的证明体系的风险。虽然未必都属于非法排除证据,但是瑕疵证据的补正也是会影响公诉指控质量的,更可能会成为庭审质证、辩论的焦点之一。既然“两高一部”出台了规范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统一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执法标准,公诉环节就要严格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强化法律监督,这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事实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而要树立全面、完整审查的意识。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有遗漏的犯罪事实或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提出补充调取有关证据并进行审查认定。

鉴于移送市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往往会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对该情况进行详细讯问,包括检举的具体犯罪事实,相关人员的姓名、体貌特征、联系方式、活动范围、家庭情况等。对于相关检举信息,要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联系,定期督促,不能因为相关人员远在毒品来源地或个人信息不全而简单以情况说明来消极对待。这个问题,特别需要强化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意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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