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时间:2019-04-18  作者:马钇 周鹏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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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7月,王某、周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用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某户人家房门,入户盗得现金2000余元、3条金项链、3条金手链等财物。后王某将盗来的首饰以2.3万元销赃。由于被害人提供的发票、收款单据等凭证无法全面反映相应首饰的型号、重量、含金量等信息,价格认证部门仅对其中一条铂金项链和一条千足金手链进行了认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0146元。对其余首饰,由于侦查机关也未能根据现有凭证核查到更多有效信息,最终由于缺乏鉴定依据,价格认证部门无法作出准确估价。

那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项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中涉及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但黄金市场受各种外部因素影响,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显而易见,以被害人提供的单据上显示的首饰价格简单相加是不科学的,仍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依据现行司法解释,本案也只能以价格认证部门鉴定的数额为基准定罪量刑。对此,笔者认为,入罪时应以鉴定数额为基准认定,但量刑时应参考销赃数额。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定罪时应以鉴定数额为依据。但如同时运用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将销赃数额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予以综合考察,也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防止犯罪嫌疑人侥幸逃脱法律惩罚,才能实现实质正义。本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收赃人均证实销赃数额是2万余元,证据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可以认定该销赃数额成立。据此,以鉴定数额入罪,在量刑时参考销赃数额,可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惩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为准确惩罚犯罪,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路径。其次,可以有效避免被害人涉诉信访,树立司法权威。本案中,如果仅以鉴定数额1万余元为基准进行刑事处罚,将造成犯罪嫌疑人实际受到的刑事处罚明显偏低,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而入罪时以鉴定数额为基准认定,量刑时参考销赃数额,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正义,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综上,笔者认为,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入罪时以鉴定数额为基准,量刑时参考销赃数额,既符合刑事法基本原理,也契合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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